1. 有甚麼關於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項我應該知道?
申請時限
如要進行司法覆核申請,就必須從速展開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無論如何,必須在申請所因理由源起計 3 個月內開始進行。換言之,如你打算就某一行政決定申請覆核,你必須於作出該決定的日子起計 3 個月內,展開法律程序。
許可(取得批准申請司法覆核 )
司法覆核申請程序是分兩階段進行。作為申請人,你首先要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你必須得到法庭批准,才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實質申請。
濟助(解決糾紛的辦法或途徑)
你必須在「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通知書」(表格 86A)清楚述明你藉司法覆核向法庭要求批予的濟助(法律上如何補救)。(如欲獲取相關的程序指引和表格 86A 的式樣,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你可以要求以下一項或多項濟助:
(a) 履行義務令
此命令迫使答辯人履行法庭命令指定的公共職責或義務性質的作為。該作為或義務是甚麼,必須在申請書內明確說明。
(b) 移審令
此命令推翻或取消答辯人已作的決定。
(c) 禁止令
此命令使答辯人不得作出或不再作出越權或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行為。
(d) 宣令
此命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e) 強制令
此命令禁制某人以某一職位的身分行事(但該人並無權如此行事)。
(f)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不可在司法覆核程序立案時單一提出,但可與其他補救方法同時提出,作附加要求的濟助。
(g) 中期(臨時)濟助
司法覆核申請未有結果前,法庭可作臨時命令。然而,法庭未批予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前,是不會批予中期濟助的。
其他資料
司法覆核的申請,受《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及《實務指示》SL3(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專責法官依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規限。第53號命令和該《實務指示》詳列了有關申請的步驟。
如欲獲得有關程序的概要,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