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我是訴訟一方,並打算傳召證人為我作證,我應否在審訊前會晤他們?
如果你沒有律師代表,你必須在審訊前跟你的證人會晤和商議。會晤的目的,在於評估他們的可信性,了解他們對案件有何所知和他們很可能在審訊時所說的話。不過,你絕不能為他們編造答案。如果證人在審訊時只是讀出你預先編定的「講稿」,法庭便可能會作出對你不利的推論。如果一名證人被證實蓄意作虛假證供,可處罰款和監禁。
你可以簡單地告訴你的證人,你將會在審訊中發問甚麼問題;你亦可以提醒他將有機會被對立一方和法官質詢。這樣有助於減少證人的焦慮,亦可鼓勵證人在進入法庭作供前作準備。
你亦應該提醒你的證人,當回答對立一方或法官的問題時,不得尋求你的示意(表示贊同)。
你必須事先確保你的證人能夠出庭作證(最好於審訊日期 3 星期前能確定)。如果你不能確保他們會出席,你可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附錄A表格28、29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附錄A表格28、29(視何者適用而定))。有關令狀須經由相關的法院登記處發出。申請令狀時,你須就每份令狀繳交一筆保證金,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