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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一般來說,向法庭提出訴訟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你應該首先考慮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解決糾紛。

 

舉例,若有人欠下你一筆債項,你可以先寫信給欠款人,要求他還款。你應在信內說明欠款數目和欠款原因,並警告該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還款,你便會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樣的警告(特別是由律師代你發出的話)或會奏效,可促使欠款人還款,你亦因而毋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假使欠款人願意還款,卻未能一次過將整筆債項繳清,你可以跟他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你一定要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對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備一旦訴諸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

 

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協助你解決糾紛。舉例,若你正面對一項商業糾紛,便可以聯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嘗試尋求仲裁服務。在展開仲裁程序之前,雙方必須同意透過仲裁來解決糾紛。如欲對仲裁有更深入的了解,請參閱這裡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開始實施,當中引入自願性質的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程序,目的是鼓勵及促成和解,達致更高的成本效益。法庭現在可以暫緩法律程序,讓各方尋找另類排解程序(ADR)。而調解就是法庭建議的另類排解程序。

 

如果你正面對一項僱傭糾紛,便可以聯絡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獲取初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