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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非正審申請的聆訊會如何進行?

非正審傳票申請的聆訊,由法官或聆案官聽訟,日期由法庭編定。

 

在聆訊中,訴訟各方無須傳召證人作證。法庭只會考慮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所列舉的證據,衡量這些證據是否可靠和應給予多少比重。(不過,法庭有權下令宣誓人須出庭接受盤問;如果宣誓人不履行命令出庭,他的誓章或誓詞可能不能用作證據。)

 

至於在發言次序方面,提出申請的一方會首先陳述論說立場,反對的一方隨後。反對的一方陳詞之後,申請的一方有權就對方的論點回應發言。

 

法官或聆案官會在聆訊終結時(或較後日期)頒令或判決。法官通常會命令聆訊中敗訴的一方付訴訟費用;訟費可能是即時支付,亦可能是在正審終結後支付。

 

為非正審傳票申請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