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事案件的審訊過程是怎樣?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麼程序?
訴訟雙方及證人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出庭,如有必要,亦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哪個法庭審訊。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 / 或證據,法官可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日期宣讀 / 頒布判決書。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複雜,建議你聘用代表律師。
以下的圖表簡述了民事審訊的一般程序:
(A) 原告人作開案陳詞 |
(B) 原告人的證人依次序被: |
(C) 被告人作開案陳詞(如有的話) |
(D) 被告人的證人依次序被: |
(E) 被告人作結案陳詞 |
(F) 原告人作結案陳詞 |
(G) 宣告判決 |
解釋說明:
A. 原告人有權作開案陳詞。開案陳詞的目的,在於向法庭對案中爭議作概括的介紹(例如事實、爭論點和法庭需要決定的問題等等)。原告人可在開案陳詞中述明他將會提出的證據和這些證據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處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點。(註:如果案情簡單,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須作開案陳詞。)
B. 當原告人作開案陳詞後,便會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審訊時親自作證,他通常會是第一位證人。
每一位證人會先宣誓,然後被:
主問: 原告人應先就證人的姓名、地址、跟訴訟各方或法律程序的關係而發問;如屬專家證人,原告人亦應問及該證人的資格。之後,原告人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發問。如果該證人的證人陳述書已於早前向被告人透露的話,原告人應將相關文件的副本向證人展示,並要求他確認該文件是他自己的陳述書;接著,原告人應請求法官允許,將陳述書成為該證人在案中證供的一部份。原告人應緊記,在一般情況下,他不能就有爭議的事宜向自己的證人發問引導性問題。
盤問: 被告人會向同一證人(即之前被原告人主問的證人)發問一連串問題,以嘗試推翻他的證供,或令人對他的證供產生懷疑。當預備盤問的問題時,被告人應找出該證人的證供在哪一方面最易受攻擊。一般來說,證人可能有以下的弱點:模稜兩可、不誠懇、有錯誤的看法或理解、記憶不正確。另外要留意的是: (i) 盤問時可發問引導性問題; (ii) 若主問的證供沒有在盤問時受到質疑,這意味著該些證供獲得接納(不過,你不應只為表達異議而發問微不足道 / 令人煩厭的問題)。
覆問: 原告人可藉覆問來回復他的證人的可信性。 如果在對方盤問時涉及一些事項會對原告人的案情不利(但實情並非如此),原告人亦可嘗試藉覆問來給予證人機會去解釋該些事項。不過,覆問的問題,必須局限於早前盤問時所引起的事項。
當原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原告人便會完成舉證。
C. 如果被告人選擇提出證據,他亦有權作開案陳詞。 不過,在多數案件中,被告人會直接傳召證人而不作開案陳詞。
(註:如果被告人既不親自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作證,原告人可作第二次發言,總結其案(即撮要自己的證據,並指出相關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以強調為何法官應判他勝訴)。當原告人 發言後,被告人可發言回應。 接著,審訊便會進入以下 (G) 階段 ─ 即宣告判決。)
D. 被告人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如果被告人打算親自作證,他通常是第一位證人。
被告人的證人會依次序被被告人主問、原告人盤問和被告人覆問。被告人可參閱以上 (B) 段所提及的程序。
當被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被告人便會完成舉證。
E. 被告人有權作結案陳詞。他應仔細地分析所有證人的證供,並解釋為何他們的證供應被接納或拒絕。他亦可參照相關的典據(包括案例和條例),就涉案的法律問題提出論點理據。在此情況下,律師會較為勝任這項工作。
F. 當被告人作結案陳詞後,原告人可發言回應。
G. 當訴訟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後,法官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在多數案件中,勝訴一方的訟費,通常會由敗訴一方支付。
對法官、證人和對立一方的稱呼
在審訊中,你要稱呼法官為「法官閣下」,對證人和對立一方則應稱為「先生」、「太太」或「小姐」。切勿在法庭使用恐嚇或侮辱性的詞句。
以上所談及的內容只是審訊的一般程序。 法官可視乎情況作出其他指示,而你亦必須遵從那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