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當民事訴訟程序開始了,但又未獲得最終裁定(即法庭宣告判決)之前,訴訟各方的權利會透過「非正審法律程序」處理。這些法律程序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確保訟案可以迅速及妥當地進入審訊階段。案中一方通常會在以下情況提出非正審法律程序:
- 向法庭申請延遲呈交某些文件;
- 就案件的處理方式尋求法庭的指示;
- 強制對方遵守法庭的規則或指示;或
- 向法庭申請頒布公平及適宜的中期 / 臨時濟助或補救方法(例如中期付款 / 賠償或臨時強制令)。
一些其他常見的非正審申請如下:
- 申請時間寬限,以便遵照法庭根據既定規則所頒布的指示或命令。舉例,如有實質理由的話,原告人可申請將(回覆抗辯書的)答覆書送交法院的期限延長。
- 申請要求對方就狀書內容提供更清楚詳盡的資料。
- 申請剔除對方的某一份狀書(或狀書中的部分內容),理由是該狀書:(i) 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抗辯理由(視乎情況而定); (ii) 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 (iii) 可能會對有關訴訟的公平審訊造成損害、妨礙或延遲;或 (iv) 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濫用法律程序。
- 申請修訂狀書。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前,原告人和被告人都可以不經申請法庭許可,而各自修訂己方的狀書一次。其後的修訂,便必須獲得法庭許可才可以作出。在訴訟一方作出無須經法庭許可的修訂後,另一方可以在收到該修訂狀書後 14 天內修訂自己的狀書。至於須經法庭許可才可以作出的修訂,法庭會給予指定時限,讓另一方修訂自己的狀書。
(註:當訴訟雙方已將自己全部的案情事實列於申索陳述書、抗辯書(或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和答覆書(或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後,狀書提交期便會結束。)
- 申請要求對方披露文件。有關詳情,請參閱另一部分 ─ 文件透露。
- 訴訟各方亦可提出非正審申請,以保障自己在審訊前的權利,或 令案件在審訊前 獲得解決或達成和解。關於這兩方面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以下第 5 至 12 題。
請留意,某些非正審法律程序涉及技術性的爭議和辯論,如果你沒有諮詢律師,便不宜進行這些法律程序。 法庭不會容許任何人濫用非正審程序,因為此舉只會虛耗時間和訟費。如果訴訟各方在審訊前避免提出不必要的申請,訟案的進展會更加迅速,亦可省卻訟費。
非正審法律程序和臨時命令 (第1至4題)
保障訴訟人在審訊前的權利之申請 (第5至10題)
如何令案件在審訊前獲得解決或達成和解 (第11至14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