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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訴訟?

以傳訊令狀提出起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一覽表

 

以下圖表,是參考司法機構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內容而製成。它列出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請注意:一宗民事案件可能要經過很長時間才完成以上步驟,並進展至審訊階段,而實際上有很多案件亦沒有進行審訊便得以解決。案件在正式審訊前,可能需要先進行一些法庭聆訊(稱作非正審法律程序),以解決一些程序上的爭議,或處理一些緊急申請以保障案中一方的權利。另外,一宗民事案件可以透過各種不同的途徑,在審訊前獲得解決。)

 

在發出令狀之前,原告人應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最後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如被告人是法團 / 有限公司,原告人應作 公司查冊,以便得知該法團 / 有限公司名稱及其註冊辦事處的最新資料。如被告人是商行(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原告人應在稅務局 翻查商業登記,以便得知其商業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

 

傳訊令狀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

 

在發出傳訊令狀的時候,原告人須用中文或英文註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或附上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寫明對濟助和補救方式的要求。(註: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辯, 原告人可以在發出傳訊令狀時先行註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狀註明申索,便須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後 14 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關於如何擬備申索陳述書,請登入此處,參閱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釋說明,該網頁亦備有一些申索陳述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原告人須將傳訊令狀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在遞交令狀時,原告人須在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請聯絡相關的法院登記處,以查明實際需要繳付的存檔費用。

 

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的程序

 

每一份傳訊令狀必須夾附三份送達認收書予被告人填寫,原告人須負責把這些文件送達被告人。

 

送達認收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

 

一般而言,將傳訊令狀送交在香港境內的被告人,有三種可行的方式,包括:

 

  1. 面交送達:將已蓋印(即蓋了法院印章)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或留下給被告人;
  2. 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寄往被告人的慣常地址或最後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或
  3.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內: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放入一個信封內,將之封口,並註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將文件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註: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將傳訊令狀以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留在其註冊辦事處。
  • 如果被告是合夥商號,原告人可以將傳訊令狀送往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並交給該商號的任何一位(或多於一位)合夥人,或交給控制、管理該業務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掛號郵遞方式將傳訊令狀寄往該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
  • 如果是有關收回土地 / 單位的訴訟,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傳訊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
  •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進行傳訊令狀的送達程序。如要在海外送達傳訊令狀,原告人須先向法庭申請批准。關於此項申請,你可以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1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原告人須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證明已完成送達傳訊令狀的程序。原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他是在那一天(並說明是星期幾)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被告人。如以郵遞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原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傳訊令狀沒有經郵寄退回(如事實如此),而且被告人會在郵遞日 / 投入信箱日起計 7 天內得知此事。(請注意,如果原告人經由他人代表辦理令狀的送達程序,該代表須作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如欲更深入了解在香港境內送達傳訊令狀的程序,或索取一份送達令狀誓詞 / 誓章的樣本,請登入此處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會發生甚麼事?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如欲了解該 14 天時限的計算方法,請參閱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如原告人只在傳訊令狀內註明申索性質及扼要資料(沒有申索陳述書),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並表明自己有意就案件提出抗辯後的 14 天內,原告人須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申索陳述書須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對濟助和補救方式的要求。

 

如原告人將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一同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在送交法院存檔的送達認收書上說明要就案件提出抗辯,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請參閱「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在上述限期內,若被告人沒有將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請參閱「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若被告人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於14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請參閱「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和反申索書),情況是怎樣?」

 

原告人對於「向法院繳存款項」一事有甚麼需要注意?

 

對於被你起訴的人(即被告人)來說,「向法院繳存款項」可說是他應付訴訟的武器之一。欲知詳情,請參閱 「如被告人認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錢,他可以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