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但我認為另一方才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責任,我應該怎麼辦?
假如該人已經是訴訟中的被告人,你需要向該共同被告人發出並送達一份通知書(稱作「分擔通知書」),述明你針對該人的申索性質及理由,或須交予法庭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 (視屬何情況而定)(包括你認為該人才是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最終責任的理據)。
在共同被告人獲送達該通知書後,該共同被告人即需要和有權就該通知書中你針對他提出的申索作出抗辯,猶如有另外一個針對他的訴訟一樣。這通常稱為「第三方法律程序」。
如該共同被告人抗辯你的申索,你作為實際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原告人,須以傳票方式向法院申請進一步指示。
(詳見《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第4及8條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