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甚麼是文件透露?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訴訟各方必須以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己方所管有與訟案有關的文件;該文件稱為文件清單。(註:當訴訟雙方已將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實在申索陳述書、抗辯書(或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和答覆書(或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陳述後,狀書提交期便結束。)

 

請緊記,訴訟各方必須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與訟案有關的全部文件,縱使文件對自己一方不利亦不例外。訴訟各方均可查閱對方清單內的文件。

 

就文件清單而言,文件包括紙張形式的文件、照片、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在任何磁帶、磁碟或電子紀錄上的電子資料。

 

清單所列的文件,應按時間順序排列,並應參照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表格擬備。如欲獲取更多關於擬備文件清單的解釋說明,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該網頁亦備有文件清單的式樣,以供參考。以下的兩點很重要,你應注意:

 

  • 訴訟當事人若認為己方的文件中有的是受保密權保障的(即法律上訴訟當事人可以拒絕向對方披露的文件),就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拒絕讓對方查閱那些文件。如對文件是否受保密權保障這一點有爭議,便應把爭議交由法庭定奪。 
     
  • 要是訴訟一方認為對方還有與案有關的文件未披露,該方可向法官申請頒令,迫使對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對方仍沒有遵照該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登錄判決以示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敗訴。

訴訟雙方均須准許對方查閱真實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