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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非正審強制令。

 

有時,原告人會在審訊時尋求法庭命令,迫使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強制性禁令」),或制止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禁止式禁令」)。如果法庭頒發這兩種禁令,會永久地對作出錯誤行為的人 / 被告人具約束力。不過,可能需要幾年時間,案件才會提交法庭作最終解決。在案件審訊之前,被告人被指稱的錯誤行為,可能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

 

(註:申請上述的禁制令,須藉傳訊令狀方式提出。由於申請程序複雜,你應在提出申請前徵詢法律意見。)

 

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權在審訊前頒發臨時命令,以對訴訟各方在候審期間作出規限。這種命令被稱為「非正審強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審訊時所尋求的強制令的臨時版本。

 

要求作出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必須藉動議或傳票提出。申請須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章或誓詞須列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事由、申索非正審濟助的事由、和申請甚麼濟助。

 

不過,如果案件緊急,原告人可藉誓章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該申請。如果申請由原告人單方面提出,他必須向法庭披露所有對法律程序來說屬重要的事實。原告人最好仔細閱讀實務指示11.1(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強制令(或禁制令)申請),以了解須依循的申請程序。

 

一般來說,如果原告人能確立以下兩點,法庭便會頒發非正審強制令:

 

  • 有關的訴訟涉及一項值得認真裁決的問題(即申索不能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亦必須有一些成功的機會);及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後,認為適宜頒發有關的非正審強制令。

當法庭作出「方便上的衡量」時,會權衡該訴訟所涉及的所有相關情況(例如維持現有情況的重要性、訴訟各方案情的強弱等等)。法庭特別會考慮的是:對原告人來說,金錢賠償是否一個足夠的補救方法呢?而被告人又是否有能力支付補償金呢?如果答案是「是」的話,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便會遭拒絕。如果答案是「否」的話,法庭會繼續考慮:原告人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是否足以保障被告人呢? 而原告人又是否有能力兌現他的承諾呢?若答案是「是」的話,法庭才會發出非正審強制令。(註:原告人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的意思,是原告人承諾,如果他其後未能證明有權取得相關的禁令,他將向被告人作出賠償。)

 

被告人應注意,故意不遵從禁令的條款,可能會面對入獄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