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9.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審訊前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搜尋和檢取文件或財產,他可以怎麼辦?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容許查察令。

 

容許查察令迫使被告人容許原告人的代表進入他的處所搜查和(在大多數情況)檢取跟案件有關的文件或其他物件。這種命令在以下的案件特別有用:侵犯知識產權訴訟和懷疑配偶沒有確實披露他 / 她的資產的婚姻法律程序

 

申請容許查察令的程序跟申請資產凍結令的程序大致相若(請參閱以上問答7)。為了防止被告人收藏、破壞或銷毀相關的文件或物件,幾乎所有容許查察令的申請,都是由原告人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法庭因此要求原告人坦誠全盤地披露資料;否則,任何頒發的命令均可能會被解除。除了其他承諾以外,原告須作出承諾,如執行容許查察令時導致被告人遭受損失,他會向被告人賠償該項損失。

 

容許查察令對被告人的(住宅和商業)處所構成侵犯,因此被視為一項的嚴厲措施。是否頒發容許查察令,由處理申請聆訊的法官酌情決定。如要取得容許查察令,原告人必須確立以下四點:

 

  • 原告人須證明民事訴訟因由從表面證據看來是强而有力的(即對被告人的申索或指控相當可能有充分理由支持);
  • 頒發命令以避免對原告人所造成的危害,必須是重大的;
  • 被告人毁滅或消除證據的風險程度,一定要高於「僅有可能」很多;及
  • 執行容許查察令時可能導致被告人(和他的業務)所遭受的損失,一定不得超出該命令的合法目的或與該命令的合法目的不相稱。

(其他事項: (i) 基於以上所述,原告人應在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清楚描述被告人的處所和相關的文件或財產;原告人亦應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如果法庭不頒發命令,他將蒙受嚴重的損害或不公義。 (ii) 容許查察令的標準命令格式和內容,已附載於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你應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當單方面提出容許查察令的申請時,原告人應同時申請定出另一日期進行各方之間的聆訊(即在給予被告人通知後所作出的聆訊)。在此聆訊中,被告人可申請將容許查察令擱置並取回被檢走的文件。

 

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容許查察令並不構成搜查令;因此,原告人並不可以強行進入被告人的處所。 換言之,如果被告人拒絕讓原告人進入他的處所,原告人不可以破門入屋。不過,如被告人不遵守命令的規定,可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有機會被處以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