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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你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這是一項禁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的命令,以便你向他追討判定債項。

 

要求作出禁止令的申請,可單方面(在沒有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若申請涉及一項判定債務人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則宣誓文件應詳述該判決,並指明判定債務人有否就該判決償還任何款項;該判決應隨宣誓文件附上。申請人亦應在宣誓文件內證實禁止令有助於強制執行該判決。

 

若申請涉及一項判定債務人須繳付一筆款額有待評估的款項的判決或命令,或一項判定債務人須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判決或命令,則宣誓文件須證明有頗有可能的因由,令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即將離開香港,及該判決或命令的履行相當可能會因而受到妨礙或延遲。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作出禁止令,該等條件包括如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或了結申索(即付清所有欠款),則禁止令即無效力的條件。該命令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6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6(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格式。

 

禁止令的文本,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判定債務人(如能尋獲的話)。如判定債務人已獲送達禁止令的文本,卻違反該命令而企圖離開香港,則任何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均可將他逮捕。

 

凡債務人被禁止令禁止離開香港,債務人一經向你發出為期 2 整天的通知並親自出席法庭,即可申請解除有關命令。 在此項申請中,法庭在評估你所應得的款額後,如認為適當,須解除有關命令,及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判定債務人是根據第 49B號命令在已被逮捕的情況下出庭接受訊問一樣(詳見問答1)。

 

禁止令在以下時間失效: (i) 在一個月屆滿時,但法庭可應你的申請,將命令展期或續期,為期以開始的一個月期間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續期的期間合計,不得超逾 3個月;或 (ii) 你將一份說明不再需要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並將之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時(註:當你不再需要該命令時,你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通知書送達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