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果被告人認為他確實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項,可以怎樣做?
被告人可以存檔及送達表格16 (或表格16C,視情況而定),並在表格中註明他所承認的款項。假如原告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項,他可以向法庭存檔並送達表格16A (或表格16D,視情況而定),要求法庭以被告人承認的金額連同訟費登錄判決。相反,假如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項,他會存檔並送達表格16B(或表格16E,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案件可能會以當作被告人抗辯的程序繼續。原告人需存檔上述指明表格回應被告人作出的承認,否則他的申索會被擱置。
另外,被告人可以考慮向原告人作出「附帶條款付款」,即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 22 號命令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和解提議。
「附帶條款付款」的好處是 : 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帶條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獲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決,則原告人便可能須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以及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 (可以高於判定利率10%)。此外,法庭亦可以不批准原告人就他獲判給的款項或損害賠償的全部或部分獲得利息。這樣嚴厲的後果可能會成為原告人反思他的立場和認真考慮被告人提案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