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有關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法律程序
當案件準備就緒,應該在編排案件的聆案官席前排期審訊。原告人應發出傳召訴訟各方出庭的傳票,向排案的聆案官申請許可,讓案件排期審訊。 排案的聆案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在這個關於排期的聆訊中,聆案官一般亦會命令訴訟各方編定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通常是審訊前的六星期),以確保案件可於獲編排的審訊日如期開審。
在上述的排期聆訊後,原告人要把排期審訊申請書及排期聆訊通知書交予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須提交有關文件(關於製備此文件冊的要求,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有關「案件排期審訊申請通知書」及「排期審訊通知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內找到。
如屬定期審訊表的案件,在排案主任編排審訊日期時,訴訟雙方均應出席,而排案主任會編定審訊日期。
如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便不會獲編定審訊日期。 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 訴訟各方應定期查閱待審案件一覽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
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會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這些案件會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
如案件已被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 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示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出庭應訊。
有關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原告人須於規定期限內(或由法庭早前指定的期限內)申請審訊前的覆核,否則被告人可自行申請審訊前的覆核,或以訴訟程序中沒有人作出行動為理由而向法庭申請撤銷原告人所提出的訴訟。
除非法庭主動發出命令或訴訟任何一方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否則審訊前的覆核將不會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進行審訊前的覆核時,如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並未辦妥,便可發出指令,讓訴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
若法庭認為準備審訊的工作已辦妥時,便可批准讓案件編定審訊日期或排期審訊。當法庭排期後,原告人便會收到書面通知。
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