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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一般來說,申請將案件排期聆訊是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提出的。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審訊日期,便應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達排期問卷,並附上一份證書,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他自己的開審陳詞,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主問,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以及他自己的結案陳詞。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

 

在案件管理會議中,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預計審訊需時不超過3天的案件,會編入流動審訊表内排期聆訊。聆案官或法官只有在考慮到審訊預計所需的時間,或有其他充分的理由,才會將訴訟編入定期審訊表内排期聆訊。

 

在適當的情況下,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也可以編定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審訊前的覆核通常由負責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處理,除其他外,他將為已定出審訊期間的案件定出開審日期,確定或更改審訊的預計所需時間,以及作出進一步的指示。如法庭決定進行審訊前的覆核,通常會在審訊日期或審訊期間開始前大約8至10星期進行。

 

在上述的排期聆訊後,原告人要把排期審訊申請書交予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審訊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須提交有關文件(關於製備此文件冊的要求,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實務指示 5.2 附錄 D 規定了案件排期審訊申請表的格式。將該宗訴訟排期審訊的一方,必須在排期審訊後24小時內,通知其他各方有關排期事宜。

 

聆案官或法官在批准訴訟編入定期審訊表内排期聆訊時,可編定審訊日期或進行審訊的期間,或指示各方須在指定日期來到書記主任前編定審訊日期。在編定審訊日期時,法院將考慮訴訟各方、其律師和證人何時有空。

 

如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便不會獲編定審訊日期。 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 訴訟各方應定期查閱待審案件一覽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

 

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會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這些案件會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如欲查閱此名單,請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如案件已被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 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示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