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師處理我的案件?若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情況是否不同?
你有權在法律程序中親自行事,但亦可以聘用代表律師向法庭陳述案情。
請注意,如果你在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便不可聘用法律代表。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一般較為簡單。不過,很多其他類型的申索均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舉例,在一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中,你需要擬備申索文件並將其送交對方、大家互相交換證據、跟對方協商在審訊時使用的醫療記錄、擬備你自己的證人陳述書和目擊意外的證人的證詞等等。你還要就申索賠償額作出實際性的評估。因此,較佳的處理方法還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你可以就法庭程序諮詢法院職員,他們亦會給你所需的表格及協助你填寫。不過,他們不可以給予法律意見,亦不可以就如何進行訴訟或應付法律程序而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所以,如果你想知道申索的勝訴機會如何,又或是你應該向誰提出控告,便應諮詢你的律師。
你亦應緊記,向法庭陳述案情及提出論說立場和事實根據,是訴訟各方的責任,法庭不會對案件作出調查。換言之,法官會扮演裁判的角色,經考慮由各方提出之證據和有關法律論點後,才作出決定。若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便不可指望法官會協助你去陳述案情。
如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訴訟,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須由律師代表,除非得到法庭許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許可,就必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這樣的申請必須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而宣誓文件須述明和核實申請理由。有限公司可以基於它無能力負擔律師費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請。除了相關證物(即可以顯示公司現時經濟狀況的已核數賬目及銀行來往賬戶的副本)外,董事會決議授權有關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紀錄,亦必須連附於宣誓文件內。至於是否獲得許可,完全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提出申請的有限公司無權對此決定提出上訴。
至於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一間有限公司如欲由其獲得授權的董事去展開或繼續進行訴訟,該董事須宣誓說明自己已獲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並將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該宣誓文件須連附經另一位董事或公司秘書核證的董事會決議紀錄作為證物。換言之,只要該有限公司備妥有關的宣誓文件和董事會決議紀錄,便可由公司董事代表應訊,而毋須事先得到法庭許可(這跟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訴訟的情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