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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倘若我在審訊中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不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如不服法官的判決,可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申請必須在有關判決或命令之翌日起計28天內 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 14 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如要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提出上訴,則毋須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上訴必須在原訟法庭的判決或命令之翌日起計28天內 提出。

 

獲得上訴許可或本身擁有上訴權(即毋須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

 

  •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通知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上訴人或其法律代表應嘗試親手將通知書的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 於上訴排期後的 4 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早前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 向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申請擇定聆訊上訴的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上訴人應在申請表內對上訴聆訊所需的時間作出估計。如果上訴人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未申請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答辯人(即反對上訴的一方)可以提出此項申請。

 

當收到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後,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便會指示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去編定上訴聆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

 

上訴會在上訴法庭審理,通常由三位或間中由兩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由上訴法庭審理的上訴,以再次 / 重新聆訊方式進行。換言之,上訴法庭根據已呈交原審法院(即之前進行審訊的法庭)的文件而進行重新聆訊。上訴法庭經考慮下級法官席前的資料後,會決定該法官的判決是否有錯。

 

但一般來說,已經在原審時出庭作供的證人,不會再被傳召在上訴聆訊中重新作供。

 

在上訴法庭的上訴聆訊程序中,上訴人會首先陳述論說立場,而答辯人隨後。答辯人陳詞之後,上訴人有權就答辯人的論點回應發言。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上訴訟費(甚至包括原審時的訟費)。

 

請注意,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已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一般來說,由於上訴涉及相關法律觀點的進一步爭辯,因此行外人未必有能力處理。你應聘用律師去處理上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