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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 / 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在這情況下,你可考慮申請押記令。

 

為強制執行惠及你的判決,法庭可作出一項命令,在該項命令所指明的債務人財產上施加一項押記,以保證任何根據該項判決到期須付或會成為到期須付的款項獲得繳付。這項命令被稱為「押記令」。押記令的作用,跟以債務人的單位做按揭貸款的抵押類似;因此,你所處的地位,猶如承按人一樣。

 

可被施加押記的財產包括土地、證券、存於法院的儲存金(《高等法院條例第20A(2)條)。

 

你(判定債權人)應明白,押記令只不過為你提供了一種保證;因此,它僅是一種間接執行判決的方法而已。如果判定債務人沒有依據押記令還錢給你,你須採取進一步行動,申請另一項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關物業,才可獲取判決的成果。如果有關物業是一個單位(而該單位已受制於銀行按揭),押記令將大致被視為第二按揭。

 

判定債權人要求就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的申請,可單方面(在沒有通知 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申請須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詞或誓章須:

 

  • 識別須予強制執行的判決或命令,並述明在申請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項;
  • 述明判定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你(作為申請人)所能識別的判定債務人的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 提供擬予施加押記標的物的全部詳情;及
  • 核實將會被施加押記的權益是由判定債務人實益擁有。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用於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及理由。

 

應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須為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5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5的格式(視何者適用而定)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並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並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施加有關押記,直至該指明的時間為止。

 

在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作出時,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該命令的通知書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 該命令的文本,連同用以支持的誓章的文本,須送達判定債務人;
  • 凡命令是關於存於法院的保證物以外的保證物,命令的文本亦須送達以下的人:
    1. 如屬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團體(通常是有限公司)的股額,送達該團體;
    2. 如屬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團體的股額(而該股額在一份備存於香港的登記冊上已作登記),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及
    3. 如屬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而一份關於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已備存於香港,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
  • 凡該命令是關於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該命令的文本須在登記處送達司法常務官,及
  • 凡該命令是關於信託下的權益, 該命令的文本須送達法庭所指示的各受託人。

(註: (i) 法庭亦可指示將該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文本及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文本,送達判定債務人的任何其他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關係的 人,視乎在有關情況下屬於適當者而定。 (ii) 須予送達的文件,必須在經指定的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前 7 天或之前送達。)

 

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法庭須使命令成為絕對(最終)命令(加以或不加以變通),或將命令撤銷。在考慮是否使命令成為絕對(最終)命令時,法庭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關於以下事項的任何證據:

 

  • 判定債務人的個人情況;和
  • 判定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是否有可能因法庭使命令成為絕對命令而蒙受不當的損害。

(註:凡命令已成為絕對(最終)命令,命令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6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6的格式(視何者適用而定))。

 

法庭可應判定債務人或在被施加押記的財產中有權益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請,將押記令撤銷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