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I. 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是一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的作為行駛監管權的程序。有關行政機構通常是政府部門或根據某些條例成立的公共機構。
申請司法覆核的一方稱為「申請人」,而作出受爭議的決定的一方則稱為「答辯人」。
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司法覆核並不著眼於覆核一項行政決定的是非曲直,法庭只會就相關的決策過程作出覆核。換言之,法庭不會審查受質疑的決定是對或是錯,但會審查決策過程有否任何出錯。
第二點應注意的是,受覆核的決定必須涉及公眾利益。如果相關的決定只損害你的個人利益,或僅屬於你與決策者的私人糾紛,法庭便會拒絕你的申請。如果你跟決策者就一項合約條款存有爭議,這便是私人糾紛的其中一例。
第三點應注意的是,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建基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理由:
- 該決定由一個沒有相關法定權力的人作出。
- 該決定按一個不當或不正確的程序作出(舉例,決策者並沒有遵循某一條例所列明的程序規則)。
- 該決定不合理地作出(舉例,決策者並沒有考慮一項他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的相關事項)。
(註:以上的內容並未有詳細說明所有關於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如欲展開這項法律程序,你應先尋求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