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獲法庭判令取得訟費的一方稱為收款方,而須承擔訟費的一方稱為付款方。如付款方不願意支付對方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異議,收款方可繼而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請注意:就訴訟人的訟費而言,「訟費評定」一般指經由法庭就訟費的金額作出評估,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 1 。) 1. 甚麼是訟費評定? 2.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3.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4. 就某一項工作而言(例如準備證人陳述書),是否有一個合理範圍的每小時收費和合理工作時間? 如何確保對方律師索取的費用合理? 5. 在訴訟早期階段,我如何評估敗訴時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 雙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對方他們的律師費用? 6. 在甚麼情況下訟費聆案官會評低訟費?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Can I recover all my legal costs if the court orders another party to pay my legal costs?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