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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獲判勝訴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討訟費。 如果被告人擔憂原告人一旦在審訊被判敗訴,將無法履行法庭對他作出的訟費令,該怎麼辦?

 

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可考慮作出要求原告人就訟費提供保證的申請。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原告人須在某一期間內將一筆指定的金額繳存法院(情況跟繳存按金類似)。一般來說,法律程序會暫停,直至原告人履行就訟費提供保證而作出的付款命令為止。一旦原告人在審訊被判敗訴,他所繳存的款項會用作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可以依賴以下的理由提出申請:

 

  • 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
  • 原告人(並非以代表的身分起訴的原告人)是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訴的名義上的 原告人,並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則會無法照辦;
  • 原告人的地址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或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確地述明(如法庭信納原告人沒有述明地址或誤報地址是無心之失及並非意圖欺騙則除外);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轉換地址,而目的是逃避有關訴訟的後果;或
  • 如果原告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被告人可依賴《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905條提出申請 — 即「根據可信證供,覺得有理由相信如被告人勝訴,該公司將會無能力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可藉內庭(非公開法庭)發出傳票提出申請。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被告人應先以書面形式要求原告人作出保證償付。被告人的申請,應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不過,如果被告人所依賴的理由,是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而這項事實又已在令狀述明的話,則不需要誓章或誓詞)。傳票或誓章 / 誓詞應表明所要求的保證金(被告人應準備訟費單的大綱,以顯示如何計出該金額)。

 

申請可於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提出。不過,被告人不應太遲提出申請,或在太接近審訊時才提出申請。這是由於當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申請時,任何的延誤可能會對他構成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