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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訴訟人需要為聆訊準備哪些文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請人於聆訊前72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聆訊文件冊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申請人於聆訊前48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用於非正審申請聆訊文件冊

已排期於法庭處理並預計需時30分鐘以上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申請人有責任準備編上頁碼的聆訊文件冊。

 

聆訊文件冊通常載有下述文件:

  1. 與其申請有關的法庭文件(例如狀書、傳票、給予指示的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與其申請有關的各項證物的文本;及
  3. 各方之間有關其申請的來往信函(如有的話)。

 

用於非正審申請論點綱要

論點綱要是一份簡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訴訟人所擬提出的全部論點,並概述各論點的理據。未經法庭許可,論點綱要內沒有提述的論點或論據,不可在有關的申請的聆訊中提出。

 

根據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5.4」,論點綱要須概述:

(1)  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頒發命令所依據的理由;

(3)  將會引用的典據,並述明所依據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據的證據/文件,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一部分;及

(5)  將會提出的論點,包括有關事實、法律和程序的論點及各論點的論據。

 

如同聆訊文件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請人於聆訊前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