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問與答 修訂日期: 2023年 , 08月 , 21日 1. 作為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認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狀書期階段以表格16承認部分申索(根據第13A號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額作為附帶條款付款的提議,兩者有甚麼區別?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狀書期階段(在收到令狀和申索陳述書後)向原告人作出附帶條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寫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認提議的款額?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D. Q&A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