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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認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狀書期階段以表格16承認部分申索(根據第13A號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額作為附帶條款付款的提議,兩者有甚麼區別?

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之承認通常會在訴訟的較早階段提出,即在你送達抗辯書之前。所以,如果原告人根據第13A號命令接納你的承認,法庭只會頒布一筆定額訟費予原告人而訟費不需再經法庭評定。

 

另外,當你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時,你並不需要向法庭繳存款項,你可以在法庭針對你登陸判決後才支付有關款項。

 

根據第13A號命令接受被告人之承認並沒有指定時限。但是如果原告人不就被告人存檔的表格16以法庭指明之表格(16A或16B,視乎情況而定) 作出回應,法律程序將會暫時擱置。

 

相反,當你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附帶條款付款」,你需要即時向法院繳存款項。

 

在被告人送達附帶條件付款的通知書後,原告人一般可以在28天內接受,否則便需要經法庭許可。如果原告人在指定期限內接受附帶條件付款,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其接受該附帶條件付款的日期之法律程序的訟費。但是法庭不會頒布一個定額訟費,所以有關訟費如未能獲雙方同意則須經法庭評定。

 

最後,在提議不被原告人接受的情況下,第22號命令的指明後果(即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帶條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獲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決,則原告人便可能須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以及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 (可以高於判定利率10%))只適用於「附帶條款付款」,並不適用於第13A號命令下之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