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出傳訊令狀的時候,原告人須用中文或英文註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或附上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寫明對濟助和補救方式的要求。(註: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辯, 原告人可以在發出傳訊令狀時先行註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狀註明申索,便須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後 14 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其他事項: (i) 基於以上所述,原告人應在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清楚描述被告人的處所和相關的文件或財產;原告人亦應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如果法庭不頒發命令,他將蒙受嚴重的損害或不公義。 (ii) 容許查察令的標準命令格式和內容,已附載於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你應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在上述的排期聆訊後,原告人要把排期審訊申請書交予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審訊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須提交有關文件(關於製備此文件冊的要求,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實務指示 5.2 附錄 D 規定了案件排期審訊申請表的格式。將該宗訴訟排期審訊的一方,必須在排期審訊後24小時內,通知其他各方有關排期事宜。
A. 原告人有權作開案陳詞。開案陳詞的目的,在於向法庭對案中爭議作概括的介紹(例如事實、爭論點和法庭需要決定的問題等等)。原告人可在開案陳詞中述明他將會提出的證據和這些證據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處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點。(註:如果案情簡單,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須作開案陳詞。)
B. 當原告人作開案陳詞後,便會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審訊時親自作證,他通常會是第一位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