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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民事訴訟?

I. 甚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涉及兩個或以上的人(或機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若涉案各方未能自行解決他們的糾紛,任何一方均可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以尋求獨立和公正無私的法庭或審裁機構就涉案人士的法律權利有否被侵犯而作出裁決;如有的話,受害者亦可謀求適當的補償和補救方法。

 

民事訴訟跟刑事訴訟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分別,在於民事訴訟是通常由個人提起,藉以尋求金錢方面的補償、追討財產或強制履行法律責任;而刑事訴訟則以政府(亦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名義提出起訴,以遏止罪案和懲罰罪犯。

 

個人、公司、甚至是政府均可成為民事訴訟的其中一方。提出控告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或「申索人」,而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或「答辯人」。原告人或申索人須履行舉證責任,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去證明他們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即是要證明所聲稱的事情多數是正確的)。

 

以下是一些民事訴訟的常見例子:

 

  • 追討債項: 
    例子:若某人欠下你一筆債項,卻拒絕還款,你便可向該人展開民事訴訟以追討該筆債項。
  • 補償申索: 
    例子:若某人沒有按照合約去履行責任、不當地損壞你的財產或令你受傷,你便可展開民事訴訟,向該人申索金錢方面的補償。 在訴訟文件中,金錢方面的補償申索被稱為「損害賠償申索」。
  • 收回土地財產 / 樓房之管有權的申索: 
    例子:若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或違反了租約條款,你(作為業主)便可展開民事訴訟去終止租賃。此外,你還可向該名租客申索未繳付的租金,或就你所蒙受的損失追討賠償。
  • 侵犯版權的申索: 
    例子:假使你出版了一本書,某人卻未經許可而出售該書的複印本,你便可展開民事訴訟,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該侵權者出售那些複印本,並命令該侵權者繳出所有剩餘的複印本。此外,你還可就本身的銷售損失向侵權者索取金錢方面的補償。

如欲更深入了解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分別,請參閱另一題目 ─ 香港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識 

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

II. 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

由展開民事訴訟至所有法律程序完結,你可能需要投放相當多的時間和金錢。最終,你未必一定可以取得自己想得到的東西,而倘若被判敗訴的話,你更可能需要承擔對方巨額的訴訟費用。因此,在決定展開民事訴訟前,你應小心衡量有關風險,而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徵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進行訴訟。如未能負擔律師費,你可考慮向法律援助署、當值律師服務或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求助。

 

下述問答內容可協助你決定是否透過民事訴訟來解決糾紛。

 

以上並未盡列所有需要考慮的因素。在衡量是否值得把糾紛訴諸法院的時候,你亦應顧及 訴訟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包括無可避免的敵對局面、敗訴之後果、精神和體力上的負荷等等。

 

1. 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1. 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一般來說,向法庭提出訴訟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你應該首先考慮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解決糾紛。

 

舉例,若有人欠下你一筆債項,你可以先寫信給欠款人,要求他還款。你應在信內說明欠款數目和欠款原因,並警告該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還款,你便會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樣的警告(特別是由律師代你發出的話)或會奏效,可促使欠款人還款,你亦因而毋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假使欠款人願意還款,卻未能一次過將整筆債項繳清,你可以跟他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你一定要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對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備一旦訴諸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

 

還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協助你解決糾紛。舉例,若你正面對一項商業糾紛,便可以聯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以嘗試尋求仲裁服務。在展開仲裁程序之前,雙方必須同意透過仲裁來解決糾紛。如欲對仲裁有更深入的了解,請參閱這裡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2009年4月2日開始實施,當中引入自願性質的調解制度,作為解決糾紛的程序,目的是鼓勵及促成和解,達致更高的成本效益。法庭現在可以暫緩法律程序,讓各方尋找另類排解程序(ADR)。而調解就是法庭建議的另類排解程序。

 

如果你正面對一項僱傭糾紛,便可以聯絡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獲取初步意見。

2. 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據去展開民事訴訟?對方又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反過來起訴我?

2. 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據去展開民事訴訟?對方又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反過來起訴我?

在展開民事訴訟之前,你應仔細考慮自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據提出申索。亦須留意的是,你和對方可能同時要為有關事件負上責任。舉例,你是玩具車的製造商,並與某客戶訂立了售賣玩具車的合約。其後,該客戶以部分貨物欠妥為由而拒絕付款。倘若你興訟向該客戶追討那些玩具車的貨價,對方便可能向你提出「反申索」,要求你就那些玩具車的瑕疵而令他蒙受的損失,作出金錢補償。在這情況下,你便可能要面對一場漫長的訴訟,最終亦可能一無所得。

 

因此,在展開民事訴訟之前,你應尋求法律意見,以弄清自己是否有任何法律理據向對方提出申索,而對方又是否有充分理由向你提出「反申索」。你亦應考慮就有關糾紛跟對方商議和解條件,以減低法律費用。

3. 我如何及在何處可以獲得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包括免費或資助的法律協助)?

3. 我如何及在何處可以獲得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包括免費或資助的法律協助)?

你可以在另一題目(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獲得很多有用的資料,以下僅是扼要內容。

 

如欲尋求初步法律意見,卻未能負擔律師費,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或可為你提供協助。此項服務計劃完全免費,你亦毋須接受入息審查。請登入這裡以了解此項服務計劃的進一步資料。(請注意,此項服務計劃並不會就你的個案提供跟進服務或委派代表律師。)

 

若你打算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展開民事法律程序,高等法院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亦可為你提供初步協助。不過,資源中心所提供的協助只限於程序方面的事項 ,有關 工作人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 請登入這裡以了解此資源中心的詳情。

 

關於在訴訟程序中的法律代表方面,如果你能夠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話,便可以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為你出庭應訊。不然,你可以根據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只要你通過經濟審查(即你的財務資源不超過法定上限)和案情審查(即你有實質理據提出申索),便可獲法律援助。如欲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計劃,請參閱這裡

 

你亦可向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尋求協助。如果你 未能獲得法律援助或無法支付律師費,唯你的個案值得協助,該計劃便可能會向你給予免費法律意見,並代表你出席法庭聆訊。有關該計劃的詳情,請參閱這裡

4. 倘若我被判勝訴,我是否一定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補償?

4. 倘若我被判勝訴,我是否一定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補償?

請緊記,即使法庭裁定你勝訴,並判給你所申索的全部款項,法庭也不能保證你一定會悉數得到該筆款項。

 

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在你提出訴訟之前,必須慎重考慮一旦獲判勝訴後,你所追究責任的人、商號或公司是否有付款能力。 如果被追究的那方:

  • 已失業、破產或清盤;
  • 已經沒有私人錢財、個人實產、或任何既非租用亦非分期付款租購亦並不受租約規限的貴重物品(例如汽車);
  • 已停止營業;
  • 已遭他人入稟法院追討而仍未付款;或
  • 負債纍纍,

即使法庭判你勝訴,你能成功收回款項的機會亦很微。

 

你可與破產管理署聯絡,地址是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0 樓(電話: 2867 2448),該署職員可以告訴你某人是否已破產,或某有限公司是否已遭強制清盤(如果是,即該公司已停業及很可能已沒有錢財資產了)。一間有限公司亦可被自動清盤,如欲作出這方面的查詢,請聯絡公司註冊處

 

另一方面,如果你願意接受小額分期還款的安排,反而可能經一段時間後便可收回部分應收款項。因此,在入稟法庭之前,你可以先嘗試與欠債一方(或違約者 / 犯錯者)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

5. 我有能力支付有關法律開支嗎?

5. 我有能力支付有關法律開支嗎?

入稟興訟,通常需要於立案時繳付法院費用。(不過,如果你所興訟追究的人(被告人)不提出抗辯並且願意付款,你已繳交的費用或可一併向被告人追討收回。)

 

如果被告人就你的申索提出抗辯,你可能需要證人作證,向法庭說出所發生的事情,在此情況下,你便要繳存按金於法院作證人費用。於訴訟中,你亦可能需要專家報告(例如醫生、機械工程師或測量師的報告 ),並需要專家出庭為你作證 ,在此情況下,你亦需要支付所涉的專家費及附帶開支。(但如果你勝訴,法庭可命令被告人支付這些費用。)

 

再者,你要自付到法院將文件存檔或出席聆訊的交通費和個人的膳食費。

 

若你聘請代表律師,便需要就律師所提供的服務支付費用。假使你勝訴的話,你或可要求法庭頒令,使被告人付還你的訴訟費;但一般來說,你只能取回一部分的律師費及有關雜項開支(平均而言,可取回之金額大約是你支出的全部費用的70%)。

 

你亦需要知道,法庭不會自動跟進以確保敗訴一方會付款給勝訴一方。因此,即使你勝訴,而被告人卻不付款,你仍要請求法庭採取行動去強制執行勝訴判決,為此你需要另付費用。

 

倘若我被判敗訴,情況會怎樣?

 

如果你是敗訴一方,法庭通常會判令你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一般指律師費),即使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不會例外。訟費是指勝訴一方為訟案作準備及進行聆訊而需要支出的費用,當中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的費用(如有的話)。訟費的數目有時會很可觀,這要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聆訊前所需的準備工作及聆訊的時間長短而定。

6. 我有時間應付訴訟嗎?

6. 我有時間應付訴訟嗎?

你必須謹記,民事訴訟可以是一場持久的鬥爭,案件可能要經過多月甚至多年後才進展至聆訊,然後由法庭作出判決。

 

如果對方不就你所提出的申索作抗辯,你可能不需出庭就取得勝訴判決。

 

不過,如果對方提出抗辯,你就需要時間為訟案作準備。舉例,你要收集及整理所有有關的文件或向證人錄取證詞,亦很可能要出席法庭聆訊;即使你勝訴,仍可能要付出更多時間去強制執行勝訴判決

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7.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根據 《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1)(a)條)。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時效條例第27(4)條)。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1)條)。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倘若原告人於某一段時間內失去精神上的行為能力(如神智不清或患有精神病),或有關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則申索時限會在原告人從精神病中康復過來,或發覺該欺詐行為,才開始計算。

 

儘管《時效條例》列明了申索時限,你應儘早提出訴訟而不應留待最後一刻。如果你不清楚有關案件所適用的申索時限,便應徵詢法律意見。

8. 如果我要展開民事訴訟,將要面對甚麼風險?我能否承受這些風險?

8. 如果我要展開民事訴訟,將要面對甚麼風險?我能否承受這些風險?

在展開民事訴訟之前,你應該緊記,法庭可能會在聆訊後裁定你未能提出充分證據,因而判你敗訴。如果敗訴,你不單止不能得到你所申索的款項,更不能取回你因提出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及有關開支。此外,你將要承擔對方作抗辯所花上的訟費(如果對方是由律師代表的話,這包括律師費)。再者,若然對方在案中向你提出反申索,並獲得勝訴,你需要支付法庭判給他的賠償。

 

你最好先尋求法律意見,以評估你在案中的勝算,和一旦展開訴訟後所涉及的風險。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III.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在展開民事訴訟中,你可以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或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發出的法庭表格)入稟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並註明有關被告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申索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金額。當你在法院登記處提出申索時,你須要繳付法例訂明的費用。

 

一般來說﹐若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你應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

 

倘若申索金額超過港幣 75,000元,但不超過港幣3,000,000元,你應該入稟區域法院。

 

倘若申索金額超過港幣 3,000,000元,你應該入稟高等法院。

 

1. 勞資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1. 勞資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勞資審裁處為市民解決勞資雙方的金錢糾紛,程序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不多。它專門處理因違反《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或 《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而引起的申索。該審裁處亦處理涉及違反僱傭合約條款(不論是在香港履行還是《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78章)適用的合約條款)的案件,及違反學徒合約條款的申索。

 

不過,每宗個案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項超過港幣15,000元,或申索人數超過10名,勞資審裁處才會受理,而索償款額則沒有上限。(若勞資糾紛中,申索人數不超過10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項不超過15,000元,則個案會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位於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十樓,如有查詢可致電:2927 8000。)

 

當事人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應訊,但他們可於出席聆訊前諮詢律師。

 

僱員提出的申索中,常見的項目包括:

 

  • 欠薪;
  • 僱主終止僱傭合約時沒有給予規定通知而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 扣除工資時違反了《僱傭條例》;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休息日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或遣散費;
  • 年終酬金、雙糧及年終花紅;
  • 佣金;
  • 長期服務金;
  • 終止僱傭金
  • 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 建築及建造業僱員向總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討不超過兩個月的工資;
  • 復職再次聘用的命令;
  • 法律或僱傭合約賦予僱員的其他福利。

僱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見的項目包括:

 

  • 僱員辭職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應支付的代通知金 ;
  • 預支給僱員的薪金或假期。

如我決定在勞資審裁處提交申索書,該怎麼辦?

 

如欲了解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的所需文件、費用和勞資審裁處的聆訊程序,請參閱另一題目 — 勞資糾紛。你亦可致電 2625 0020 與勞資審裁處聯絡,或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2. 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2. 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小額錢債審裁處以快速、簡單、且花費不多的形式,處理不超過7萬5千元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雖屬法庭,卻毋須像其他法庭一樣嚴格依循證據法規則。再者,當事人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應訊,但他們可於出席聆訊前諮詢律師。

 

小額錢債審裁處主要處理以下幾類申索︰

 

  • 債務追討;
  • 服務費的追討;
  • 涉及財物損毁的申索;
  • 涉及已售貨物的申索;
  • 消費者提出的各種申索(可於另一題目(消費者投訴)獲取進一步資料)。

不過,小額錢債審裁處並不受理下列申索︰

 

  • 工資;
  • 土地收回(可於另一題目 ( 業主與租客) 獲取進一步資料);
  • 贍養費(可於另一題目 ( 婚姻及家庭事宜) 獲取進一步資料);
  • 永久或短暫形式的誹謗(可於另一題目 ( 誹謗) 獲取進一步資料)。

假如申索額超過5萬元,你不得將其分拆為多宗個案辦理,並使每宗個案的申索額不超過 7萬5千元。但你可以放棄超額部分,以便提出一項7萬5千元以內的申索。

 

如我決定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該怎麼辦?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的所需文件、費用和聆訊程序,請瀏覽司法機構的網頁

 

有關如何準備出庭應訊(從訴訟雙方之角度看),請登入此處

3. 區域法院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3. 區域法院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區域法院最常處理的民事案件類別有:

 

  • 涉及違反合約的申索;
  • 涉及違反準合約的申索;
  • 侵權(包括人身傷亡的申索);
  • 收回土地或樓宇的訴訟(可於另一題目 ( 業主與租客) 獲取進一步資料);
  • 根據衡平法而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遺產、信託、按揭、強制履行(一項法庭命令強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履行他的責任)、未成年人的生活費、拆夥(有關合夥業務)、針對欺詐行為或過失而尋求的濟助/補救方法;
  • 扣押財物(可於另一題目(業主與租客)獲取進一步資料);
  • 涉及因工受傷的僱員補償案件(申索款額並無上限);
  • 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及家庭崗位歧視案件(可於另一題目(反歧視)獲取進一步資料);
  • 婚姻案件,包括離婚、贍養費、管養權及領養兒童(負責處理這類案件的法庭亦稱為家事法庭 ,有關詳情可參閱另一題目(婚姻及家庭事宜))。

 

涉及合約、準合約及侵權的申索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訴訟,所涉申索金額必須不少於7萬5千元,但不多於300萬元。若被告人提出反申索的金額多於300萬元,即使原告人的申索金額不超出300萬元,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為反申索那部分)可能需要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如有充分理由,區域法院或可繼續處理反申索金額超過300萬元的申索案件,但需要先向高等法院提交報告,而高等法院便可能將有關案件交回區域法院處理。

 

若申索金額超過300萬元,而你願意放棄超出限額的餘數(例如原本的申索金額為303萬元,而你願意放棄當中的3萬元),則仍可在區域法院展開訴訟。同樣地,若反申索金額超過300萬元,被告人也可用放棄超額餘數的方式處理。若超出的數額不大,宜採用這個策略,因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的訴訟,有關訴訟費通常較區域法院案件的訟費為高。

 

收地或收樓的申索

 

區域法院處理有關年租或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32萬元的建築物或樓宇的訴訟。(然而,大部分的租務案件都是申請收回租約期滿或租客違反租約條款的樓宇物業,這類收回樓宇物業的申請亦可於土地審裁處提出。)

 

涉及衡平法的申索

 

在涉及衡平法的民事訴訟中,最主要的兩種分別為: (i) 請求法庭頒布強制履行令(強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履行他的責任);和 (ii) 申請禁制令(要求某人停止進行某一種行為)。

 

一般而言:

 

  • 如果是與土地無關的訴訟,所涉及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逾300萬元。
  • 如果是有關土地的訴訟,所涉及的最高款額不得超逾700萬元;此外,如涉及收回土地或關乎土地業權的法律程序,該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不得超逾32萬元。

 

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若你只想追討欠租,並無意申請收回樓宇物業,可以採用一項稱為「扣押」的法律程序,即由法庭頒令,指示執達主任去檢取租客的財物。若租客仍然不繳付租金,便將其財物出售,而售賣所得的金額會作繳付欠租之用。(有關申請表格及誓詞 / 誓章表格,可於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表格填妥後可交回區域法院登記處,初步程序至此經已完成。當扣押令執行後,法院便會向你發出通知。但較穩妥的做法還是聘用律師去跟進整個「扣押」程序。)

 

不過,若你要追討超逾12 個月的欠租,這個程序便不適用。你必須向租客提出違約的訴訟程序。

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原訟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轄權並無限制,可審理所有民事事宜。原訟法庭審理的民事訴訟,通常包括下列類別:

 

  • 海事(涉及海上交通貨運的糾紛);
  • 破產(可於另一題目(破產及清盤)獲取進一步資料);
  • 涉及違反合約的申索;
  • 侵權申索
  • 公司清盤(可於另一題目(破產及清盤)獲取進一步資料);
  • 涉及建造工程的仲裁;
  • 有關子女管養及濟助的婚姻法律程序(可於另一題目(婚姻及家庭事宜)獲取進一步資料);
  • 租購;
  • 禁制令;
  • 知識產權(可於另一題目(知識產權)獲取進一步資料);
  • 司法覆核;
  • 按揭(涉及沒有償還按揭貸款的訴訟);
  • 人身傷害(可於另一題目(人身傷亡)獲取進一步資料);
  •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可於另一題目(遺產承辦)獲取進一步資料)。

一般來說,若申索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你須在區域法院(而並非高等法院 )展開訴訟。若所申索的金額稍多於300萬元,可考慮放棄餘額,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註:區域法院可處理申索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的案件)。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高等法院的為低。

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師處理我的案件?若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情況是否不同?

5.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師處理我的案件?若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情況是否不同?

你有權在法律程序中親自行事,但亦可以聘用代表律師向法庭陳述案情。

 

請注意,如果你在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便不可聘用法律代表。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一般較為簡單。不過,很多其他類型的申索均涉及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舉例,在一宗人身傷害索償案件中,你需要擬備申索文件並將其送交對方、大家互相交換證據、跟對方協商在審訊時使用的醫療記錄、擬備你自己的證人陳述書和目擊意外的證人的證詞等等。你還要就申索賠償額作出實際性的評估。因此,較佳的處理方法還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你可以就法庭程序諮詢法院職員,他們亦會給你所需的表格及協助你填寫。不過,他們不可以給予法律意見,亦不可以就如何進行訴訟或應付法律程序而作出評論或提供協助。所以,如果你想知道申索的勝訴機會如何,又或是你應該向誰提出控告,便應諮詢你的律師。

 

你亦應緊記,向法庭陳述案情及提出論說立場和事實根據,是訴訟各方的責任,法庭不會對案件作出調查。換言之,法官會扮演裁判的角色,經考慮由各方提出之證據和有關法律論點後,才作出決定。若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便不可指望法官會協助你去陳述案情。

 

如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訴訟,凡是有限公司的一方,都必須由律師代表,除非得到法庭許可,才可由公司董事代表。要得到許可,就必須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這樣的申請必須有公司董事的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而宣誓文件須述明和核實申請理由。有限公司可以基於它無能力負擔律師費或其他充分的理由而提出申請。除了相關證物(即可以顯示公司現時經濟狀況的已核數賬目及銀行來往賬戶的副本)外,董事會決議授權有關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的紀錄,亦必須連附於宣誓文件內。至於是否獲得許可,完全由司法常務官酌情決定,提出申請的有限公司無權對此決定提出上訴。

 

至於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一間有限公司如欲由其獲得授權的董事去展開或繼續進行訴訟,該董事須宣誓說明自己已獲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並將宣誓文件(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該宣誓文件須連附經另一位董事或公司秘書核證的董事會決議紀錄作為證物。換言之,只要該有限公司備妥有關的宣誓文件和董事會決議紀錄,便可由公司董事代表應訊,而毋須事先得到法庭許可(這跟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訴訟的情況不同)。

6. 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要展開訴訟,該怎麼辦?

6. 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要展開訴訟,該怎麼辦?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精神紊亂、弱智(或看似弱智)的人。

 

未成年人指未滿 18 歲的人。

 

在法律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被歸類於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人必須由「起訴監護人」代表展開民事訴訟,亦必須由「辯護監護人」代表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抗辯。「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的人之親屬或照料者。此外,「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都必須由律師代表。

7. 如何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

7. 如何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

如果你的申索額不超過7萬5千元,請參閱有關小額錢債審裁處那部分。如果你的申索涉及勞資糾紛(僱員補償案件 / 因工受傷的索償案件除外),請參閱有關勞資審裁處那部分。如屬其他類別的案件,你應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民事法律程序。(關於這兩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請返回問答3問答4。)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訴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而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

 

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發信(正式稱為「要求信」),要求該被告人於某一限期(通常為期 7 至 14 日)內作出補救、補償或還款(視乎情況而定)。 如發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備一旦訴諸法院時作為證據。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前遵從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沒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興訟。

 

訴訟開始時,原告人須向法庭申請發出一份稱為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或 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 的文件,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訴訟中,這兩種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訴時最常用的文件(有時會被俗稱為「法庭傳票」或「法庭告票」)。你可以在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傳訊令狀和原訴傳票之有關法庭表格。

 

如欲就上述兩種文件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下一題問答

8. 如果我打算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訴訟,我應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還是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法律程序?

8. 如果我打算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訴訟,我應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還是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法律程序?

凡訴訟涉及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害或死亡之賠償、財產損毁之賠償、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實之實質爭議的案件,均須以傳訊令狀 展開訴訟。(一般涉及事實爭議的例子包括:被告人是否欠下你一筆債項;如有的話,欠款又是多少?被告人是否損壞了你的貨物 / 財物?被告人是否沒有履行一項合約訂明的責任?)你會留意到,大多數的民事訴訟均以傳訊令狀展開。

 

一般而言,若訴訟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論點的爭議或法律文件內某些詞語的詮釋的爭議而作出決定,但於案情事實上卻沒有爭議(或只有輕微爭議)的話,該訴訟便適宜以原訴傳票展開。(請注意:如果訴訟是以原訴傳票開始,但法庭發覺案情事實的爭議頗大,便可以就訴訟應該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訴訟猶如以傳訊令狀開始般進行。如有這種情況,法庭會給予適用於傳訊令狀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到底應以傳訊令狀還是以原訴傳票展開訴訟,便應在呈交文件到法庭前先尋求初步法律意見。若你未能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話,由當值律師服務主辦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或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的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可給予你初步法律意見。

 

有關以傳訊令狀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請參閱問答9;有關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請參閱問答10

9. 如何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訴訟?

9. 如何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訴訟?

以傳訊令狀提出起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一覽表

 

以下圖表,是參考司法機構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內容而製成。它列出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請注意:一宗民事案件可能要經過很長時間才完成以上步驟,並進展至審訊階段,而實際上有很多案件亦沒有進行審訊便得以解決。案件在正式審訊前,可能需要先進行一些法庭聆訊(稱作非正審法律程序),以解決一些程序上的爭議,或處理一些緊急申請以保障案中一方的權利。另外,一宗民事案件可以透過各種不同的途徑,在審訊前獲得解決。)

 

在發出令狀之前,原告人應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及其最後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如被告人是法團 / 有限公司,原告人應作 公司查冊,以便得知該法團 / 有限公司名稱及其註冊辦事處的最新資料。如被告人是商行(獨資經營或合夥業務),原告人應在稅務局 翻查商業登記,以便得知其商業名稱及主要營業地點。

 

傳訊令狀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

 

在發出傳訊令狀的時候,原告人須用中文或英文註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說明申索的性質)或附上申索陳述書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寫明對濟助和補救方式的要求。(註: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辯, 原告人可以在發出傳訊令狀時先行註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狀註明申索,便須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後 14 天內,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

 

關於如何擬備申索陳述書,請登入此處,參閱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釋說明,該網頁亦備有一些申索陳述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原告人須將傳訊令狀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在遞交令狀時,原告人須在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請聯絡相關的法院登記處,以查明實際需要繳付的存檔費用。

 

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的程序

 

每一份傳訊令狀必須夾附三份送達認收書予被告人填寫,原告人須負責把這些文件送達被告人。

 

送達認收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

 

一般而言,將傳訊令狀送交在香港境內的被告人,有三種可行的方式,包括:

 

  1. 面交送達:將已蓋印(即蓋了法院印章)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或留下給被告人;
  2. 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寄往被告人的慣常地址或最後為原告人所知的地址;或
  3. 投入被告人的信箱內: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放入一個信封內,將之封口,並註明由被告人收件,再將文件投入被告人的信箱。

附註:

 

  • 如被告是有限公司,原告人可將傳訊令狀以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留在其註冊辦事處。
  • 如果被告是合夥商號,原告人可以將傳訊令狀送往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並交給該商號的任何一位(或多於一位)合夥人,或交給控制、管理該業務的人。原告人亦可以用掛號郵遞方式將傳訊令狀寄往該該合夥商號的主要營業地點。
  • 如果是有關收回土地 / 單位的訴訟,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傳訊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
  •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原告人不可在香港境外進行傳訊令狀的送達程序。如要在海外送達傳訊令狀,原告人須先向法庭申請批准。關於此項申請,你可以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1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原告人須用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證明已完成送達傳訊令狀的程序。原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他是在那一天(並說明是星期幾)將已蓋印的傳訊令狀當面交給被告人。如以郵遞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原告人須在宣誓文件中說明傳訊令狀沒有經郵寄退回(如事實如此),而且被告人會在郵遞日 / 投入信箱日起計 7 天內得知此事。(請注意,如果原告人經由他人代表辦理令狀的送達程序,該代表須作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如欲更深入了解在香港境內送達傳訊令狀的程序,或索取一份送達令狀誓詞 / 誓章的樣本,請登入此處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會發生甚麼事?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如欲了解該 14 天時限的計算方法,請參閱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如原告人只在傳訊令狀內註明申索性質及扼要資料(沒有申索陳述書),在被告人認收送達文件並表明自己有意就案件提出抗辯後的 14 天內,原告人須把申索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被告人。申索陳述書須詳述申索所依據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以及對濟助和補救方式的要求。

 

如原告人將傳訊令狀連同申索陳述書一同送達被告人,而被告人在送交法院存檔的送達認收書上說明要就案件提出抗辯,被告人必須在令狀的認收送達時限屆滿後的 28 天內,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原告人。請參閱「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在上述限期內,若被告人沒有將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要求法庭判其勝訴。請參閱「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若被告人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於14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請參閱「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和反申索書),情況是怎樣?」

 

原告人對於「向法院繳存款項」一事有甚麼需要注意?

 

對於被你起訴的人(即被告人)來說,「向法院繳存款項」可說是他應付訴訟的武器之一。欲知詳情,請參閱 「如被告人認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錢,他可以怎麼辦呢?」

 

10. 如何以原訴傳票展開民事訴訟?

10. 如何以原訴傳票展開民事訴訟?

以下列出了一些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資料。由於有關法律程序複雜,你應盡可能委託律師去處理訴訟。

 

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一覽表

 

以下圖表,是參考司法機構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內容而製成。它列出以原訴傳票展開民事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i. 原告人將原訴傳票送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應該在原訴傳票內扼要陳述他尋求法庭裁決的問題,或他要求的濟助或補償(如適用的話)。原訴傳票亦應載有足以指出原告人所要求的濟助或補償之訴訟因由的詳情。

 

程序上,原訴傳票的存檔與送達類似傳訊令狀的存檔與送達方法,有關詳情請參閱問答9

 

ii. 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

 

被告人收到原訴傳票後須確認收到該文件,猶如該文件是令狀一樣。

 

即使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又或在送達認收書內表示對法律程序並無爭議,原告人仍然要出庭進行訟案的聆訊,法庭才會將認為是原告人應得的濟助或補償判給他。

 

iii. 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如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其後原告人須在 14 天內將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而該宣誓文件須提出證據支持原訴傳票的申請。關於怎樣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該網頁亦備有宗教式誓章 / 非宗教式誓詞的樣本以供參考。

 

iv. 被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凡已作認收送達的被告人意欲提出證據,他必須在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達他後 28天內,將他本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關於怎樣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請參閱上文第 (iii) 點。

 

v. 原告人為回應被告人的反對而作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被告人如有反對,並將提出反對的宣誓文件送達予原告人,原告人就可以於 14 天內進一步將自己的宣誓文件存檔,以回應被告人的反對。至此,如非經法庭特別許可,訴訟各方不得再呈交證據存檔。

 

被告人可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而毋須另行提出訴訟。

 

vi. 聆訊

 

在聆訊時,原告人會先作出陳詞(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論據),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反對理由,最後原告可再作回應。法庭可能於聆訊終結後作出決定,亦可能押後宣告判決。

 

(註:另有提交宣誓文件的宣誓人毋須出席聆訊,除非法庭下令這些宣誓人須出庭接受盤問,他們才必須出庭接受盤問。上述聆訊的程序,與透過傳訊令狀開始訴訟的審訊程序大同小異。請參閱有關問答以取得更多說明。)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IV.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如你以被告人的身分收到原告人傳訊令狀(原訴傳票),你應將填妥一份送達認收書表明就原告人提出的訴訟進行抗辯,並在 14 天內(包括送達日期在內)把該送達認收書送交法庭存檔。

 

在傳訊令狀的法律程序中,你需要在認收原告人令狀的時限屆滿前28天內、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給你後28天內,以較遲者為準,把抗辯書送交存檔,及送達給原告人。

 

在原訴傳票的法律程序中,你需要在收到原告人的誓章證據後 28天內,將你的反對誓章送交法院存檔。

 

1.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1.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如入稟令狀是當面交送達予被告人(即由專人親手交付),送遞令狀當日就是送達日期。如送遞入稟令狀的方式是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信箱,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 7 天起開始計算時限。不過,如果有確實證據證明令狀於何日郵遞、或被告於何時知悉令狀已投入其信箱,則該日子會被視為送達日期。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為送達日期(包括該天在內)起計14天。

2. 作為被告人,我應否就向我展開的訴訟作抗辯?

2. 作為被告人,我應否就向我展開的訴訟作抗辯?

你需要在送達認收書上表明是否就有關訴訟作出抗辯。因此,當收到傳訊令狀後,你應先行考慮自己會否抗辯。

 

在考慮時,除了相關的法律根據外,你亦應顧及在「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那部分所提及的因素。 尤其應注意的是,倘若你就案件作出抗辯,而最終被判敗訴,法庭通常會判令你支付原告人的訟費(一般指律師費),即使你是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不會例外。訟費是指原告人為訟案作準備及進行聆訊而需要支出的費用,包括聘請律師及大律師代表他們的費用(如有的話)。 訟費的數目有時會很可觀,這要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聆訊前所需的準備工作及聆訊的時間長短而定。

 

建議你在決定是否作出抗辯前,先徵詢法律意見。

3. 如果我決定不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3. 如果我決定不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你可以填妥並存檔一份送達認收書表示你不會爭議法律程序

 

在純粹有關金錢申索的情況,你可以填妥存檔並送達附夾在傳送令狀(或原訴原票)上的表格1616C已作出承認。在表格1616C中,你可以表示承認全部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付款議。請注意,表格1616C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4.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4.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如果您決定作出抗辯,您需要獲送達原告人傳訊令狀後的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以及在認收書上註明是否打算就該項申索提出爭議。法院會把該送達認收書的文本,送交原告人。此後,您應該把抗辯書(解釋為何反對原告人的申索)及反申索書(如有)送交存檔,及送達給原告人。抗辯書及反申索書須以屬實申述核實。此程序須於認收原告人令狀的送達之28天時限屆滿前、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您後28天屆滿前完成,以較遲者為準。

 

至於如何擬備抗辯書和反申索書,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解釋說明,該網頁亦備有抗辯書和反申索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若你打算就原告人的申索作抗辯,便必須就申索陳述書內的每一項指控作出明確的申辯。 換言之,你一定要對申索陳述書提出的每一點作回應。 凡未經你在抗辯書內明確否認的指控,一律視為已獲你承認。(註:同樣地,對於被告人在反申索書內的指控,原告人在狀書中沒有明確否認的便視作承認。)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如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提交法庭存檔,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就其申索作出針對被告人判決。 在這情況下,法庭就毋須進行全面的審訊。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關欠債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金額為固定的及可確定的,例如有關不兌現的支票的訴訟),他可就申索的金額及相關訟費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勝訴判決。

 

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有關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賠償金額須由法庭評定,例如利潤損失、人身傷害賠償、或損毁財物賠償等),法庭會作出非正審判決,但原告人仍須出席聆訊,以便法官或聆案官評定他應得的賠償金額。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和反申索書),情況會怎樣?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和反申索書),情況會怎樣?

在收到抗辯書後,原告人可在 28 天內向法庭提交答覆書,此答覆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以回覆被告人所呈交的抗辯書。不過,對於被告人在抗辯書內提出的指控,原告人即使沒有將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以作回應,程序上亦會視為原告人否認抗辯書內的指控。

 

如被告人亦有呈交反申索書,而原告人對該反申索有爭議,原告人便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 28 天內把回應反申索的抗辯書呈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可就其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申請勝訴判決。在反申索訴訟中,原告人成為了被告人。

 

答覆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並無特定表格,原告人應把答覆書及任何對反申索的抗辯併於一份文件中。

 

關於如何擬備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請登入此處參閱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所提供的解釋說明,該網頁亦備有答覆書和反申索抗辯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狀書提交期於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送達後 14 天屆滿時結束。

7. 如果被告人認為他確實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項,可以怎樣做?

7. 如果被告人認為他確實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項,可以怎樣做?

被告人可以存檔及送達表格16 表格16C,視情況而定),並在表格中註明他所承認的款項。假如原告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項,他可以向法庭存檔並送達表格16A 表格16D,視情況而定),要求法庭被告人承認的金額連同訟費登錄判決。相反,假如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項,他存檔並送達表格16B表格16E,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案件可能會以當作被告人抗辯的程序繼續。原告人需存檔上述指明表格回應被告人作出的承認,否則他的申索會被擱置。

 

另外,被告人可以考慮向原告人作出「附帶條款付款」,即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4A)或《區域法院規則》(336H 22 號命令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和解提議

 

附帶條款付款」的好處是 : 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帶條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獲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決,則原告人便可能須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以及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 可以高於判定利率10%)。此外,法庭亦可以不批准原告人就他獲判給的款項或損害賠償的全部或部分獲得利息。這樣嚴厲的後果可能會成為原告人反思他的立場和認真考慮被告人提案的誘因。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X.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得訟費。通常勝訴一方會獲判給訟費(即勝訴一方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就訴訟而言,「訟費」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院收費、律師費、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獲法庭判令取得訟費的一方稱為收款方,而須承擔訟費的一方稱為付款方。如付款方不願意支付對方提出的訟費,或對數額有異議,收款方可繼而進行其訟費單的評定程序。

 

(請注意:就訴訟人的訟費而言,「訟費評定」一般指經由法庭就訟費的金額作出評估,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 1 。)

1. 甚麼是訟費評定?

1. 甚麼是訟費評定?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應付之合理訟費款額。 如付款方對訟費單不滿,並打算申請訟費評定,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67條)。訟費單指收款方詳列了全部追討訟費的項目的清單。

 

數額是 20 萬元或以下的訟費單,由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評定;20 萬元以上的訟費單,則由主理訟費評定事務的聆案官(簡稱「聆案官」)評定。聆案官或法院登記處總司法書記都不可以更改訟費命令(即他們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須支付訟費而作的決定),他們只能決定應繳訟費的款額。因此,如果你不服訟費命令,你應該考慮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訟費的款額提出反對。

 

若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因就處理有關法律行動而蒙受金錢損失,法庭可能會批准該訴訟人追討訟費,以作補償。訟費上限以他的實際損失而定;或者假設律師代辦有關工作並收取費用,則以該應收費用的三分之二為訟費上限。倘若聆案官認為訴訟人沒有因進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損失,則視乎他合理地用在訴訟工作上的時間,訴訟人可按時收費,上限為每小時 200 元。

 

訟費評定是一項技術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關申請前,你最好還是咨詢律師。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你亦可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以獲得有關訟費評定程序的概要。

2.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2.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可以,你有權要求法庭評定該事務費單,你的律師亦有責任告訴你這項權利。

 

不過,你應緊記,訟費評定的程序可能會招致額外費用。你可能需要聘用另一名律師在正式聆訊代表你。如果總司法書記或主理訟費評定事務的聆案官未有將你原來的事務費單所列出的事務費減少六分之一,你須負擔正式聆訊的費用、你自己的費用和律師費(包括新聘用的律師(如有的話)和先前聘用的律師的收費)。因此,申請訟費評定應該是最後一着。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V.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當訴訟各方已將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話)和答覆書(和反申索的 抗辯書,如有的話)送交法院存檔後,他們便要將己方的證據提交法庭,以便在案件的審訊中證明己方的案情。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即是就案件提出某項指控的一方,便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證明所指屬實)。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亦須為在訟案中備受爭議的事項負上法律責任,那除了原告人外,被告人也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反申索所指的屬實。 舉證的準則是「可能性的權衡」。

 

至於甚麼案情事實或細節會在審訊中受到爭議,部分取決於法律原則,而亦有部分取決於已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內容,原因是一些跟案件有關的事實,可能已由訴訟各方在這些文件中確認了。

 

負上舉證責任的一方,可以透過多種形式去證明他所指的事情屬實,包括證人所作的口供、文件、照片、錄音或錄影帶、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訴訟各方宜在法律程序的早段(而盡可能在審訊開始前)取得所有證據。這些證據亦會在審訊時呈上法庭。

 

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審訊中呈遞跟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給法庭考慮,便必須於審訊前將這些證據向訴訟的其他各方透露。有關透露書面證據的程序,稱為文件透露;而有關透露事實方面的口頭證據的程序,則稱為交換證人陳述書(請參閱問答 1 和問答 2 )。

 

1. 甚麼是文件透露?

1. 甚麼是文件透露?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訴訟各方必須以清單形式向對方披露己方所管有與訟案有關的文件;該文件稱為文件清單。(註:當訴訟雙方已將己方全部的案情事實在申索陳述書、抗辯書(或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和答覆書(或答覆書和反申索的抗辯書)陳述後,狀書提交期便結束。)

 

請緊記,訴訟各方必須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與訟案有關的全部文件,縱使文件對自己一方不利亦不例外。訴訟各方均可查閱對方清單內的文件。

 

就文件清單而言,文件包括紙張形式的文件、照片、錄音或錄像的磁帶、或在任何磁帶、磁碟或電子紀錄上的電子資料。

 

清單所列的文件,應按時間順序排列,並應參照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提供的表格擬備。如欲獲取更多關於擬備文件清單的解釋說明,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該網頁亦備有文件清單的式樣,以供參考。以下的兩點很重要,你應注意:

 

  • 訴訟當事人若認為己方的文件中有的是受保密權保障的(即法律上訴訟當事人可以拒絕向對方披露的文件),就應該將之列入清單內受保密權保障的特權文件類別,並且可以拒絕披露及拒絕讓對方查閱那些文件。如對文件是否受保密權保障這一點有爭議,便應把爭議交由法庭定奪。 
     
  • 要是訴訟一方認為對方還有與案有關的文件未披露,該方可向法官申請頒令,迫使對方披露那些文件。倘若法庭作出命令,而對方仍沒有遵照該命令披露文件,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登錄判決以示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敗訴。

訴訟雙方均須准許對方查閱真實的文件。

2. 甚麼是交換證人陳述書?

2. 甚麼是交換證人陳述書?

一般來說,除了書面證據外,訴訟一方亦可能需要依賴某些目擊跟訟案的爭議點有關的事實的人作口頭供述,以證其案。如果訴訟各方打算依賴這些口頭證據,法庭一般會在審訊前,指示訴訟各方必須於某一時間內向對方送交這些口頭證據的陳述書。 這些陳述書稱為證人陳述書。

 

證人陳述書沒有經過宣誓,因此與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不同。證人(寫相關陳述書的人)必須在審訊中親身出庭,經宣誓後確認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屬實,法庭才會接納該陳述書作為證據。

 

由於法庭通常會下令沿用證人陳述書作為該證人於審訊時的主問證詞,擬備證人陳述書時應小心謹慎。一份好的證人陳述書應行文簡潔、內容完備,全面陳述所有與訟案爭端有關的案情事實。如欲獲取更多關於擬備證人陳述書的解釋說明,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該網頁亦備有證人陳述書的式樣,以供參考。以下的幾點很重要,你應注意:

 

  • 如果原告人和被告人打算在法庭上親自作證,他們亦應擬備自己的證人陳述書。不過,重要的是,他們也可選擇只傳召證人作證而自己不作證。

  • 證人陳述書應先陳述該證人的全名、地址、職業和職位。接著,證人應以自己的語言,按時間順序分段(每段順序編號)列出他所知的有關該案的事實。

  • 證人陳述書應只載有證人親身得知的案情事實(例如他親眼目睹或親耳聽聞的事情)。如陳述書所陳述的事情並非由證人本人直接得知,法庭可以拒絕接納該些事情為證據;就算接納,也不會太重視(甚至完全不重視)該些事情。

  • 證人應在陳述書完結處具名簽署。

  • 訴訟各方必須按照法庭指示互相交換證人陳述書及將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沒有遵照法庭指示的一方可能不獲准提出該些指示所涉及的證據。

3. 有甚麼關於專家證人的事項需要注意?我應否傳召他們為我作證?

3. 有甚麼關於專家證人的事項需要注意?我應否傳召他們為我作證?

有時,一宗案件可能會涉及某些超出訴訟各方和法官的知識範疇或經驗的技術事項。舉例說:由醫生解釋醫學報告;由測量師就物業的價值提供意見;由工程師解釋一項機械上或工程上的問題;由心理學家解釋受害人的行為等等。若有一些 專家在法庭內就某些涉及其專長的事情提供證據,協助訴訟各方和法官理解某些專門事項,對他們會很有幫助。不過,傳召專家證人亦有其缺點,主要就是會涉及額外費用和時間。

 

如果訴訟各方打算在審訊時傳召專家證人作供,他們必須先向法庭申請許可(批准)。法庭可以准許訴訟各方傳召專家證人,並作出適當指示(例如:每方可以傳召多少位專家證人、何時將專家報告送交法院存檔及何時與對方交換各自的專家報告等等)。不遵從法庭指示的一方或會被禁於審訊時援引專家證據。又或者,法官可頒令登錄判決,以示無充分理由而故意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被判敗訴。

5. 關於民事訴訟之進行過程,有甚麼其他一般事項我應注意?

5. 關於民事訴訟之進行過程,有甚麼其他一般事項我應注意?

 

基於法庭上訴訟各方平等的原則,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必須遵從法律程序規則的要求。

 

語言

 

訴訟各方有權在其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然後作出命令。法庭會頒令所有法律程序須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又或會命令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文件的翻譯本。法庭可能會命令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翻譯文件的費用,並頒令該等費用須在審訊結束時支付或即時支付。

 

跟訴訟的另一方之文件來往

 

你也應緊記,當你把文件送交法院存檔時,必須把文件的副本送交訴訟的另一方或各方,以通知他們。基於同樣道理,你應該檢查你的郵箱,留意有沒有對方寄給你的法庭文件。這是你自己的責任,你不能藉詞不做,然後在聆訊時告訴法官你不知道有該等法庭文件。

 

出庭

 

你只有在收到通知或傳票(一項由民事訴訟的一方作出的申請)後才需要出庭。如有疑問,可向相關的法院登記處(視乎哪一法院或審裁處處理你的案件)查詢。你必須準時到法庭出席聆訊或審訊。

 

在聆訊或審訊時

 

在聆訊或審訊時,你應根據法官或聆案官的指示行事。訴訟各方會輪流發言。當另一方發言時,你可以寫下你不同意之處,到你發言時才提出你的論點。你可以呈述有關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論點。你在庭上必須循規蹈矩,不可使用粗言穢語。雖然在雙方爭辯期間,氣氛有時會變得很激烈,甚至情緒也會很激動,但你必須緊記,表達你論點的最佳方法是以冷靜沉著和禮貌的態度說話。因此,你在法庭上應控制自己的脾氣。

 

在聆訊或審訊後

 

在聆訊或審訊後,如法官或聆案官口頭宣讀判決及理由,即使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所說的,你也不應打擾他。與法官或聆案官爭辯是沒有用的。如果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的判決,除非有關的判決是由終審法院作出,否則你有權提出上訴。

 

聯絡法官

 

你絕不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以任何方式直接聯絡法官或聆案官。你應該把信件寄給法官的書記或聆案官的書記,同時也應把信件的副本送交訴訟的另一方。你不應致函法官,訴說你的案情的是非曲直。你的案情應在你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中清楚闡述。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VII.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在審訊開始之前,任何向法庭提出之申請會被視為「非正審申請」。在民事訴訟中常見之非正審申請包括:

 

  1. 向法庭申請許可修改狀書(修正狀書中的錯誤或遺漏)或 存檔及送達補充證人陳述書(修正之前的錯誤或遺漏);

  2. 要求另一方就狀書提供進一步詳情;

  3. 強制另一方披露指定文件,而該文件是與訴訟相關,以及由另一方管有、保管或控制 ;及

  4. 向法庭申請許可援引專家證據(如案件需要)。

 

1. 怎樣去提出非正審申請?

1. 怎樣去提出非正審申請?

申請人一般以傳票提出非正審申請。申請要有宣誓文件(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支持;宣誓文件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你可以在司法機構網頁下載涉及原訟法庭案件的傳票(例如申請延長送達及存檔抗辯書的期限的傳票,申請發出指示傳票等等。)

 

對方可以呈交誓章或誓詞,提出反對申請人的申請。誓章或誓詞必須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在接獲對方提出反對的誓章或誓詞後,為回覆對方的反對,可另作一份誓章或誓詞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

 

至此,訴訟各方非經法庭頒令批准,不得再提交任何誓章或誓詞。

2. 如何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2. 如何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是指個別人士經宣誓後所作的事實陳述書。這其實是一種由訴訟各方或證人向法庭呈交證據的方式,可用於非正審申請(或其他類型的申請)的聆訊。

 

天主教徒或基督徒的宣誓人應作宗教式誓章(下稱誓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的宣誓人應作非宗教式誓詞 (下稱誓詞)。誓章或誓詞表格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請參閱最後一段)。

 

以誓章或誓詞提供證據的人稱為宣誓人。 除專家證人外,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應該只提出事實方面的證據(專家證人還可以在他們的專業範圍內提供意見作為證據)。誓章或誓詞內的證據必須是宣誓人親身知悉的。(不過,宣誓人可以陳述資料或他本人所相信之事情,但該宣誓人必須說明資料的來源和所信事情的根據。) 宣誓人要為其誓章或誓詞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如果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證據,便會干犯了偽證罪。

 

誓章或誓詞的內容應以簡短段落分段陳述,並以數字順序標明每一段落,行文則要清楚簡潔。誓章或誓詞內所提及的文件應編為證物,以作為附件。證物應以數字編號,以資識別。

 

誓章或誓詞的文字宜以打印方式編寫;如果是手寫的,宣誓人必須以清楚端正的字體隔行書寫。如果字體不能辨讀,法庭不但可以命令宣誓人以恰當的格式或方式去重做誓章 / 誓詞,還可能因此而把有關的非正審申請(或其他類型的申請)的聆訊押後。(在此情況下,不單止浪費時間,法庭還可能會判宣誓人(導致案件押後的一方)負責相關訟費。)

 

當誓章 / 誓詞的內容確定後,你的律師便會安排你在另一個沒有參與有關案件的律師面前宣誓和簽署該文件。或者,你可以在高等法院的宣誓處宣誓和簽署誓章 / 誓詞。

 

請瀏覽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以獲取更多關於擬備誓章/誓詞的解釋說明。你亦應參閱實務指示10.1(誓章證據)

4. 非正審申請的聆訊會如何進行?

4. 非正審申請的聆訊會如何進行?

非正審傳票申請的聆訊,由法官或聆案官聽訟,日期由法庭編定。

 

在聆訊中,訴訟各方無須傳召證人作證。法庭只會考慮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所列舉的證據,衡量這些證據是否可靠和應給予多少比重。(不過,法庭有權下令宣誓人須出庭接受盤問;如果宣誓人不履行命令出庭,他的誓章或誓詞可能不能用作證據。)

 

至於在發言次序方面,提出申請的一方會首先陳述論說立場,反對的一方隨後。反對的一方陳詞之後,申請的一方有權就對方的論點回應發言。

 

法官或聆案官會在聆訊終結時(或較後日期)頒令或判決。法官通常會命令聆訊中敗訴的一方付訴訟費用;訟費可能是即時支付,亦可能是在正審終結後支付。

 

為非正審傳票申請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

 

一般來說,若案中一方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他可在內庭(非以公開聆訊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訴,但須在判決 / 命令發出後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為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 / 命令

 

區域法院進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滿法官的判決,他可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該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可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且須獲得許可(針對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命令(如簡易判決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訴除外)。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關申請必須向作出所尋求的上訴許可所針對的有關判決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或已經獲得許可,則透過動議提出上訴。動議通知書稱為上訴通知如果獲得上訴許可,上訴時限為 7 天,自取得許可之日起算。 不過,如果不需要上訴許可,則上訴時限為 28 天,自有關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進行上訴(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訊)的訟費。

 

請注意,由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於上訴程序複雜,亦會招致額外的法律費用,你應在提出上訴前咨詢律師。

6. 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6. 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對包括在令狀中的申索無法抗辯為理由,向法庭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簡易判決。就簡易判決而言,「無法抗辯」一般指被告人所訴的抗辯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論點支持。

 

簡易判決的程序,令原告人可以沒有延誤地取得判決,亦可省卻全面審訊的開支。換言之,法庭不用在審訊中聆聽訴訟雙方的口頭證據 / 論據,亦不用傳召證人,便可給予判決。不過,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實爭議的話,便不應申請簡易判決;這是由於只要被告人能夠證明一個可論證的 / 有論據的抗辯(而不是一個好的 / 充分的抗辯),便可推翻簡易判決的申請。簡單來說,只要被告人所宣稱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會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辯;若法庭認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應予以審訊(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個可為他提供資料以作抗辯的重要證人聯絡上),法庭亦會容許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辯。有關簡易判決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視情況而定)。

7. 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7. 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非正審強制令。

 

有時,原告人會在審訊時尋求法庭命令,迫使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強制性禁令」),或制止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禁止式禁令」)。如果法庭頒發這兩種禁令,會永久地對作出錯誤行為的人 / 被告人具約束力。不過,可能需要幾年時間,案件才會提交法庭作最終解決。在案件審訊之前,被告人被指稱的錯誤行為,可能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

 

(註:申請上述的禁制令,須藉傳訊令狀方式提出。由於申請程序複雜,你應在提出申請前徵詢法律意見。)

 

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權在審訊前頒發臨時命令,以對訴訟各方在候審期間作出規限。這種命令被稱為「非正審強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審訊時所尋求的強制令的臨時版本。

 

要求作出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必須藉動議或傳票提出。申請須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章或誓詞須列出向被告人提出申索的事由、申索非正審濟助的事由、和申請甚麼濟助。

 

不過,如果案件緊急,原告人可藉誓章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該申請。如果申請由原告人單方面提出,他必須向法庭披露所有對法律程序來說屬重要的事實。原告人最好仔細閱讀實務指示11.1(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強制令(或禁制令)申請),以了解須依循的申請程序。

 

一般來說,如果原告人能確立以下兩點,法庭便會頒發非正審強制令:

 

  • 有關的訴訟涉及一項值得認真裁決的問題(即申索不能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亦必須有一些成功的機會);及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後,認為適宜頒發有關的非正審強制令。

當法庭作出「方便上的衡量」時,會權衡該訴訟所涉及的所有相關情況(例如維持現有情況的重要性、訴訟各方案情的強弱等等)。法庭特別會考慮的是:對原告人來說,金錢賠償是否一個足夠的補救方法呢?而被告人又是否有能力支付補償金呢?如果答案是「是」的話,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便會遭拒絕。如果答案是「否」的話,法庭會繼續考慮:原告人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是否足以保障被告人呢? 而原告人又是否有能力兌現他的承諾呢?若答案是「是」的話,法庭才會發出非正審強制令。(註:原告人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的意思,是原告人承諾,如果他其後未能證明有權取得相關的禁令,他將向被告人作出賠償。)

 

被告人應注意,故意不遵從禁令的條款,可能會面對入獄的刑罰。

8. 如果被告人相當可能在案件審訊前不當地將他的資產脫手,原告人可以怎麼辦呢?

8. 如果被告人相當可能在案件審訊前不當地將他的資產脫手,原告人可以怎麼辦呢?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資產凍結令。

 

資產凍結令是非正審強制令的其中一種。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目的在於將現況維持,直至審訊為止。它的作用,就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就案件的審訊宣告判決前將他的資產脫手或耗散。(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法庭甚至會頒發影響被告人海外資產的全球性資產凍結令)。如被告人違抗資產凍結令,可被處監禁。

 

一般來說,原告人最初會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資產凍結令的申請。這是由於若被告人知悉有關申請正在處理,便可能會妨礙原告人原先嘗試達到的目的。須依循的申請程序已在實務指示 11.1 (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強制令(或禁制令)申請)訂明,原告人最好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以下兩點很重要,敬請留意:

 

  • 原告人(作為單方面尋求資產凍結令的申請人 )必須就他所知坦誠全盤地披露一切重要事項;及
  • 倘若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原告人一般須作出一些承諾;其中一項,就是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即原告人承諾,如果他其後未能證明有權取得相關的禁令,他將就被告人因該禁令而蒙受的損失,向被告人作出賠償。)有時,第三方(例如銀行)需要查核被告人有否持有與案件有關的資產;就此,原告人須向他們支付合理費用。所以,如果受爭議資產的款額或價值不大,作出這項申請並不明智

如果原告人能確立以下四點,法庭便會頒發資產凍結令:

 

  • 就針對被告人所提出的實質申索而言,原告人的案情具有充分論據支持;
  • 被告人在香港有資產;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後,認為適宜頒發有關的資產凍結令;及
  • 有實際風險被告人會在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前將他的資產耗散或隱藏。

(註:頒發資產凍結令的要求,已撮述於 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 該實務指引亦提供了用於資產凍結令申請的標準命令格式。因此,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應原告人單方面提出申請而作出的資產凍結令,會在「提訊日」進行的各方之間的聆訊(即在給予被告人通知後所作出的聆訊)再被考慮。被告人可在該聆訊申請將資產凍結令擱置;舉例說,他可以原告人是基於沒有披露一項重要資料才取得資產凍結令為由,申請將該命令擱置。即使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提取某一數額的款項,作為其日常生活費用和作為其業務的一般正常開支(如有的話)。

9.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審訊前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搜尋和檢取文件或財產,他可以怎麼辦?

9.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審訊前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搜尋和檢取文件或財產,他可以怎麼辦?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容許查察令。

 

容許查察令迫使被告人容許原告人的代表進入他的處所搜查和(在大多數情況)檢取跟案件有關的文件或其他物件。這種命令在以下的案件特別有用:侵犯知識產權訴訟和懷疑配偶沒有確實披露他 / 她的資產的婚姻法律程序

 

申請容許查察令的程序跟申請資產凍結令的程序大致相若(請參閱以上問答7)。為了防止被告人收藏、破壞或銷毀相關的文件或物件,幾乎所有容許查察令的申請,都是由原告人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法庭因此要求原告人坦誠全盤地披露資料;否則,任何頒發的命令均可能會被解除。除了其他承諾以外,原告須作出承諾,如執行容許查察令時導致被告人遭受損失,他會向被告人賠償該項損失。

 

容許查察令對被告人的(住宅和商業)處所構成侵犯,因此被視為一項的嚴厲措施。是否頒發容許查察令,由處理申請聆訊的法官酌情決定。如要取得容許查察令,原告人必須確立以下四點:

 

  • 原告人須證明民事訴訟因由從表面證據看來是强而有力的(即對被告人的申索或指控相當可能有充分理由支持);
  • 頒發命令以避免對原告人所造成的危害,必須是重大的;
  • 被告人毁滅或消除證據的風險程度,一定要高於「僅有可能」很多;及
  • 執行容許查察令時可能導致被告人(和他的業務)所遭受的損失,一定不得超出該命令的合法目的或與該命令的合法目的不相稱。

(其他事項: (i) 基於以上所述,原告人應在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清楚描述被告人的處所和相關的文件或財產;原告人亦應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如果法庭不頒發命令,他將蒙受嚴重的損害或不公義。 (ii) 容許查察令的標準命令格式和內容,已附載於司法機構的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你應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當單方面提出容許查察令的申請時,原告人應同時申請定出另一日期進行各方之間的聆訊(即在給予被告人通知後所作出的聆訊)。在此聆訊中,被告人可申請將容許查察令擱置並取回被檢走的文件。

 

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容許查察令並不構成搜查令;因此,原告人並不可以強行進入被告人的處所。 換言之,如果被告人拒絕讓原告人進入他的處所,原告人不可以破門入屋。不過,如被告人不遵守命令的規定,可被裁定藐視法庭罪,有機會被處以入獄。

10. 原告人可以如何減輕由法律行動展開至審訊日期之間的經濟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結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補償?

10. 原告人可以如何減輕由法律行動展開至審訊日期之間的經濟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結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補償?

原告人可考慮申請中期付款。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預先(在案件終結前)繳付的款項。

 

很多時候,原告人明顯有很強的論據證明被告人須負法律責任,因而可以在最終成功追討賠償。不過,執行司法工作需時。中期付款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原告人經過很長時間都仍未能取得款項的不當情況。

 

原告人可依賴下面的三項理由來提出中期付款申請:

 

  • 被告人已承認法律責任;
  • 原告人已取得答辯人敗訴而損害賠償有待評估的判決;或
  • 如訴訟進行審訊,則原告人會取得答辯人敗訴須支付可觀損害賠償的判決。

(註:就損害賠償以外的款項而申請中期付款的理由不同。有關詳情,請視情況而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原告人可在令狀已送達被告人及被告人作認收送達的期限已屆滿後的任何時間,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規定該被告人須作出中期付款。申請須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章或誓詞須:

 

  • 核實該申請所關乎的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的款額及申請的理由;及
  • 附有原告人所倚據以支持該申請的任何書面證據作為證物。

倘若申請成功的話,法庭可命令被告人作出款額為法庭認為公正的中期付款。命令可規定中期付款以一筆款項的形式支付或按分期方式支付。中期付款的款項一般被命令直接支付給原告人。

 

就人身傷害(或稱人身傷亡)案件作出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中期付款應跟就人身傷害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加以對比。

 

人身傷害案件的損害賠償裁決一般是一次過的。這對原告人來說並不理想,因為很多案件的原告人所受的傷勢,有機會在將來變差。為了補救這種情形,法庭有權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

 

在一宗人身傷害案件,如果已得證明或已獲承認原告人有機會在將來某明確或不明確的時間,而罹患某種嚴重疾病或身體或精神方面出現某種嚴重惡化情況,則暫定損害賠償便適用。在這情況下,法庭可將假定原告人不會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而評估的損害賠償(稱作暫定損害賠償)判給他。原告人如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便可在將來的日期就進一步損害賠償提出申請。

 

原告人應注意,就暫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必須在申索陳述書作訴。凡有暫定損害賠償裁決的申請提出,被告人可在任何時間向原告人作出書面提議,提供某一筆款額的款項,以了結原告人就現時的傷勢所申索的損害賠償,及同意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原告人有 21 天的時間考慮是否接納該提議。若原告人接納該提議,他須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

 

有關人身傷亡索償的其他資料,請參閱另一題目 ─人身傷亡

11. 獲判勝訴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討訟費。 如果被告人擔憂原告人一旦在審訊被判敗訴,將無法履行法庭對他作出的訟費令,該怎麼辦?

11. 獲判勝訴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討訟費。 如果被告人擔憂原告人一旦在審訊被判敗訴,將無法履行法庭對他作出的訟費令,該怎麼辦?

 

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可考慮作出要求原告人就訟費提供保證的申請。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原告人須在某一期間內將一筆指定的金額繳存法院(情況跟繳存按金類似)。一般來說,法律程序會暫停,直至原告人履行就訟費提供保證而作出的付款命令為止。一旦原告人在審訊被判敗訴,他所繳存的款項會用作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可以依賴以下的理由提出申請:

 

  • 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
  • 原告人(並非以代表的身分起訴的原告人)是為使另一人得益而作起訴的名義上的 原告人,並有理由相信原告人如被命令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則會無法照辦;
  • 原告人的地址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述明,或並無在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中正確地述明(如法庭信納原告人沒有述明地址或誤報地址是無心之失及並非意圖欺騙則除外);
  • 原告人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轉換地址,而目的是逃避有關訴訟的後果;或
  • 如果原告是一間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被告人可依賴《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905條提出申請 — 即「根據可信證供,覺得有理由相信如被告人勝訴,該公司將會無能力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被告人可藉內庭(非公開法庭)發出傳票提出申請。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被告人應先以書面形式要求原告人作出保證償付。被告人的申請,應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不過,如果被告人所依賴的理由,是原告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而這項事實又已在令狀述明的話,則不需要誓章或誓詞)。傳票或誓章 / 誓詞應表明所要求的保證金(被告人應準備訟費單的大綱,以顯示如何計出該金額)。

 

申請可於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提出。不過,被告人不應太遲提出申請,或在太接近審訊時才提出申請。這是由於當法庭考慮被告人的申請時,任何的延誤可能會對他構成不利。

C. 庭外和解

C. 庭外和解

你們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階段自行解決你們之間的糾紛。

 

其實,不管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費用,也不管你是否有法律援助,在案件進行審訊前,你應嘗試探討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應緊記,一個合理的妥協,不僅節省你的時間,亦免得你受訴訟的心理壓力困擾。向對方提出和解的建議,並不代表你承認你的案情缺乏理據,你只是提出一個務實的辦法來解決糾紛而已。

 

當你向對方提出和解的建議時,為了保障你的權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議只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審訊,那些和解建議對你並沒有約束力。如你希望獲得這種保障,你就應該在你發出的有關和解的信件上標明 「無損權益」或「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without prejudice),意即你與對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審訊,法庭就不應該考慮在你們和解協議內的條款。

 

若你們已解決糾紛,應即時通知法庭,特別是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更應儘早通知法庭。你可將一份中止訴訟通知書(請見註)送交法庭存檔,或將一份列明協議條款的同意申請書送交法庭存檔。你亦可在審訊時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條款頒下法院命令(即向法官申請要求法庭作出一項載有和解條款的命令)。

 

(註:你可以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中止訴訟通知書的式樣。關於區域法院的案件,請按這裡;關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請按這裡。你亦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該通知書。)

B.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

B.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附帶條款付款」

在展開訴訟後,原告人及被告人,都可以透過「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及 / 或「附帶條款付款」,進行和解。和解的建議,可以與全部或部分申索(金錢或非金錢)有關,亦可以與訴訟期間出現的任何或部分申索,甚至是申索引起的任何爭議點有關。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和「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必須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詳情見司法機構的網頁

 

甚麼是「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在訴訟展開後的任何時間,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形式,就全部或部分申請,提出比案中原本要求的較寬鬆條件,進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以少於他 / 她原本提出的申索總額,作為全數賠償。當原告人提出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和解涉及金錢的申索,就毋須向法庭支付費用。被告人也可以就不涉及金錢的申索,提出以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作為解決方法。

 

甚麼是「附帶條款付款」?

 

在法律程序展開後的任何時間,被告人可以向法庭付款,作為對原告人部分或全部申索的和解。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結果

 

當其中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全部或部分案件,就會依據「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條款去解決。原告人通常會獲判訟費,計算日期至(1)他 / 她接受被告人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或(2)從被告人接受原告人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當日為止,計算方法視乎案件情況而定。

 

不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結果

 

如果原告人決定繼續進行審訊,而最終的結果,並不比被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更好,原告人可能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計算日期由原告人可以提出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最後期限計起。他 / 她可能要支付以彌償基準計算的訟費,以及就有關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利息可能會較判定利率高達10%。

 

反過來說,如果被告人無法基於原告人提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提出任何改進,他 / 她可能要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部分訟費可能要以彌償基準、由適當日子開始計算,以及就有關訟費支付高達10%的利息。被告人亦可能要就原告人獲判的全部或部分款額,支付高達10%的利息。

 

法庭對應徵收的訟費及懲罰性利息,有酌情決定權。法庭會考慮:

 

  •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條款;
  •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在法律程序中的哪個階段提出;
  • 提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時,各方所掌握的資料;
  • 作出或評核有關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時,各方在提供資料或拒絕提供資料的行為舉措。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VIII.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一般來說,申請將案件排期聆訊是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提出的。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審訊日期,便應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達排期問卷,並附上一份證書,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他自己的開審陳詞,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主問,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以及他自己的結案陳詞。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

 

在案件管理會議中,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預計審訊需時不超過3天的案件,會編入流動審訊表内排期聆訊。聆案官或法官只有在考慮到審訊預計所需的時間,或有其他充分的理由,才會將訴訟編入定期審訊表内排期聆訊。

 

在適當的情況下,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也可以編定審訊前的覆核的日期。審訊前的覆核通常由負責審理有關案件的法官處理,除其他外,他將為已定出審訊期間的案件定出開審日期,確定或更改審訊的預計所需時間,以及作出進一步的指示。如法庭決定進行審訊前的覆核,通常會在審訊日期或審訊期間開始前大約8至10星期進行。

 

在上述的排期聆訊後,原告人要把排期審訊申請書交予法庭存檔。原告人呈交排期審訊申請書存檔時須按規定繳費,並須提交有關文件(關於製備此文件冊的要求,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實務指示 5.2 附錄 D 規定了案件排期審訊申請表的格式。將該宗訴訟排期審訊的一方,必須在排期審訊後24小時內,通知其他各方有關排期事宜。

 

聆案官或法官在批准訴訟編入定期審訊表内排期聆訊時,可編定審訊日期或進行審訊的期間,或指示各方須在指定日期來到書記主任前編定審訊日期。在編定審訊日期時,法院將考慮訴訟各方、其律師和證人何時有空。

 

如屬流動審訊表的案件,便不會獲編定審訊日期。 訴訟標題編定後,若預計可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訴訟編號便會列於待審案件一覽表末端。 訴訟各方應定期查閱待審案件一覽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個月接受審理。

 

案件一般會依照待審案件表的次序輪候,逐一交由可以騰出時間的法官審理。法院逢星期三會公佈一些有機會在下週傳喚審訊的案件,這些案件會另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中。如欲查閱此名單,請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如案件已被列於備審案件一覽表,訴訟各方須每天查閱該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編排於翌日審訊。備審案件一覽表會張貼於高等法院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而待審案件一覽表,則會張貼於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 每天下午二時三十分,排案書記會在審訊預告表上標示翌日審訊的案件,並詳列審訊地點和時間。訴訟各方有責任準時出庭應訊。

 

1. 如何在審訊前準備好文件冊(在審訊時放在法官和有關各方面前的文件副本)?

1. 如何在審訊前準備好文件冊(在審訊時放在法官和有關各方面前的文件副本)?

如果訴訟各方打算提交文件予法官考慮,他們有責任協商以活頁形式共同準備一套編好頁碼的文件冊。該文件冊須於審訊日期最少三個工作天前向法院交存。(訴訟各方亦應每方有一套文件冊,另有一套給證人於審訊時備用;文件冊的內容每一套均須完全相同。)

 

文件冊內的文件可以是副本,但必須可以辨讀。審訊時,如情況許可,應備文件的正本供查閱。在編排上,你應按文件日期的先後順序把它們排列。

 

如欲獲得進一步指引,請參閱實務指示5.6(審訊時所需的文件)

2. 如果我是訴訟一方,並打算傳召證人為我作證,我應否在審訊前會晤他們?

2. 如果我是訴訟一方,並打算傳召證人為我作證,我應否在審訊前會晤他們?

如果你沒有律師代表,你必須在審訊前跟你的證人會晤和商議。會晤的目的,在於評估他們的可信性,了解他們對案件有何所知和他們很可能在審訊時所說的話。不過,你絕不能為他們編造答案。如果證人在審訊時只是讀出你預先編定的「講稿」,法庭便可能會作出對你不利的推論。如果一名證人被證實蓄意作虛假證供,可處罰款和監禁。

 

你可以簡單地告訴你的證人,你將會在審訊中發問甚麼問題;你亦可以提醒他將有機會被對立一方和法官質詢。這樣有助於減少證人的焦慮,亦可鼓勵證人在進入法庭作供前作準備。

 

你亦應該提醒你的證人,當回答對立一方或法官的問題時,不得尋求你的示意(表示贊同)。

 

你必須事先確保你的證人能夠出庭作證(最好於審訊日期 3 星期前能確定)。如果你不能確保他們會出席,你可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附錄A表格28、29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附錄A表格28、29(視何者適用而定))。有關令狀須經由相關的法院登記處發出。申請令狀時,你須就每份令狀繳交一筆保證金,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5. 民事案件的審訊過程是怎樣?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麼程序?

5. 民事案件的審訊過程是怎樣?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麼程序?

訴訟雙方及證人必須在審訊當天準時出庭,如有必要,亦應攜同有關文件的正本及影印複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閱。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會顯示有關案件在哪個法庭審訊。

 

審訊時,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如需要其他資料及 / 或證據,法官可把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繼續審訊。審訊完結時,法官可於當天宣告判決,或於稍後日期宣讀 / 頒布判決書。

 

由於民事訴訟程序複雜,建議你聘用代表律師。

 

以下的圖表簡述了民事審訊的一般程序:

 

(A) 原告人作開案陳詞

(B) 原告人的證人依次序被:

(i) 原告人主問;
(ii) 被告人盤問;和
(iii) 原告人覆問

(當原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原告人便完成舉證)

(C) 被告人作開案陳詞(如有的話)

(D) 被告人的證人依次序被:

(i) 被告人主問;
(ii) 原告人盤問;和
(iii)被告人覆問

(當被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被告人便完成舉證)

(E) 被告人作結案陳詞

(F) 原告人作結案陳詞

(G) 宣告判決

解釋說明:

A. 原告人有權作開案陳詞。開案陳詞的目的,在於向法庭對案中爭議作概括的介紹(例如事實、爭論點和法庭需要決定的問題等等)。原告人可在開案陳詞中述明他將會提出的證據和這些證據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處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點。(註:如果案情簡單,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須作開案陳詞。)

B. 當原告人作開案陳詞後,便會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審訊時親自作證,他通常會是第一位證人。

 

每一位證人會先宣誓,然後被:

 

主問: 原告人應先就證人的姓名、地址、跟訴訟各方或法律程序的關係而發問;如屬專家證人,原告人亦應問及該證人的資格。之後,原告人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發問。如果該證人的證人陳述書已於早前向被告人透露的話,原告人應將相關文件的副本向證人展示,並要求他確認該文件是他自己的陳述書;接著,原告人應請求法官允許,將陳述書成為該證人在案中證供的一部份。原告人應緊記,在一般情況下,他不能就有爭議的事宜向自己的證人發問引導性問題

 

盤問: 被告人會向同一證人(即之前被原告人主問的證人)發問一連串問題,以嘗試推翻他的證供,或令人對他的證供產生懷疑。當預備盤問的問題時,被告人應找出該證人的證供在哪一方面最易受攻擊。一般來說,證人可能有以下的弱點:模稜兩可、不誠懇、有錯誤的看法或理解、記憶不正確。另外要留意的是: (i) 盤問時可發問引導性問題; (ii) 若主問的證供沒有在盤問時受到質疑,這意味著該些證供獲得接納(不過,你不應只為表達異議而發問微不足道 / 令人煩厭的問題)。

 

覆問: 原告人可藉覆問來回復他的證人的可信性。 如果在對方盤問時涉及一些事項會對原告人的案情不利(但實情並非如此),原告人亦可嘗試藉覆問來給予證人機會去解釋該些事項。不過,覆問的問題,必須局限於早前盤問時所引起的事項。

 

當原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原告人便會完成舉證。

 

C. 如果被告人選擇提出證據,他亦有權作開案陳詞。 不過,在多數案件中,被告人會直接傳召證人而不作開案陳詞。

(註:如果被告人既不親自作證,亦不傳召證人作證,原告人可作第二次發言,總結其案(即撮要自己的證據,並指出相關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以強調為何法官應判他勝訴)。當原告人 發言後,被告人可發言回應。 接著,審訊便會進入以下 (G) 階段 ─ 即宣告判決。)

 

D. 被告人傳召自己的證人作證。如果被告人打算親自作證,他通常是第一位證人。

 

被告人的證人會依次序被被告人主問、原告人盤問和被告人覆問。被告人可參閱以上 (B) 段所提及的程序。

 

當被告人的所有證人作供完畢,被告人便會完成舉證。

 

E. 被告人有權作結案陳詞。他應仔細地分析所有證人的證供,並解釋為何他們的證供應被接納或拒絕。他亦可參照相關的典據(包括案例和條例),就涉案的法律問題提出論點理據。在此情況下,律師會較為勝任這項工作。

 

F. 當被告人作結案陳詞後,原告人可發言回應。

 

G. 當訴訟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後,法官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頒下書面的判決。在多數案件中,勝訴一方的訟費,通常會由敗訴一方支付。

 

對法官、證人和對立一方的稱呼

 

在審訊中,你要稱呼法官為「法官閣下」,對證人和對立一方則應稱為「先生」、「太太」或「小姐」。切勿在法庭使用恐嚇或侮辱性的詞句。

 

以上所談及的內容只是審訊的一般程序。 法官可視乎情況作出其他指示,而你亦必須遵從那些指示。

倘若我在審訊中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IX. 倘若我在審訊中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任何一方(不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如不服法官的判決,可向該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申請必須在有關判決或命令之翌日起計28天內 提出。如申請遭法官拒絕,申請人可在申請被拒絕當日起計 14 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如要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提出上訴,則毋須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上訴必須在原訟法庭的判決或命令之翌日起計28天內 提出。

 

獲得上訴許可或本身擁有上訴權(即毋須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

 

  • 把一份上訴通知書(通知書的樣本可於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送交原審法庭存檔,同時把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上訴人或其法律代表應嘗試親手將通知書的副本送達訴訟的另一方);
  • 呈交一份法庭已蓋印的判決書及兩份上訴通知書予司法常務官。其中一份上訴通知書須註明已繳付的法庭費用,另一份則註明通知書送達另一方的日期;
  • 於上訴排期後的 4 天內,把排期聆訊通知書送交早前獲送達上訴通知書的各方;及
  • 向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申請擇定聆訊上訴的日期(申請表可於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索取)。上訴人應在申請表內對上訴聆訊所需的時間作出估計。如果上訴人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未申請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答辯人(即反對上訴的一方)可以提出此項申請。

 

當收到擇定上訴聆訊日期的申請後,民事上訴案件司法常務官便會指示高等法院書記主任去編定上訴聆訊日期,並書面通知訴訟各方。

 

上訴會在上訴法庭審理,通常由三位或間中由兩位上訴法庭法官會審。

 

由上訴法庭審理的上訴,以再次 / 重新聆訊方式進行。換言之,上訴法庭根據已呈交原審法院(即之前進行審訊的法庭)的文件而進行重新聆訊。上訴法庭經考慮下級法官席前的資料後,會決定該法官的判決是否有錯。

 

但一般來說,已經在原審時出庭作供的證人,不會再被傳召在上訴聆訊中重新作供。

 

在上訴法庭的上訴聆訊程序中,上訴人會首先陳述論說立場,而答辯人隨後。答辯人陳詞之後,上訴人有權就答辯人的論點回應發言。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的上訴訟費(甚至包括原審時的訟費)。

 

請注意,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已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一般來說,由於上訴涉及相關法律觀點的進一步爭辯,因此行外人未必有能力處理。你應聘用律師去處理上訴案件。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非上訴法庭)是否同時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訴司法管轄權?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非上訴法庭)是否同時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訴司法管轄權?

有。原訟法庭審理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註: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處理申索人數不超過10 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項不超過 8,000 元的勞資糾紛個案。)

 

訴訟一方應在有關條例所列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呈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存檔。申請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樓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書記主任辦事處或有關的審裁處 / 仲裁處的登記處索取。

 

上訴許可申請會由原訟法庭法官聆訊。法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書面通知訴訟各方。收到通知後,訴訟一方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並繳交訂定的法庭費用。然後,法庭會發信通知訴訟各方,前來書記主任辦事處編排上訴聆訊日期。

 

要是原訟法庭法官拒絕授予上訴許可,這是該訴訟的最終決定,不可再進行上訴。

 

訴訟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內提出上訴,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人必須提出實質理由,而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2. 終審法院處理哪些民事上訴案件?

2. 終審法院處理哪些民事上訴案件?

終審法院會酌情處理民事項上訴,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的批准,才可上訴。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XI.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法庭不會主動為勝訴一方執行判決。因此,一名獲法庭判勝訴的訴訟人並不會自動取得他在法律程序所尋求的補救方法(例如補償)。勝訴一方必須自行決定何時及如何執行判決,而執行判決的方法,則要視乎資產的類型而定。

 

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該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判定債務人」,而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的一方則稱為「判定債權人」。

 

以下的問答只是簡介執行判決的常用途徑。如果你是原告人或判定債權人,須在採納任何一種途徑前諮詢律師。

 

1.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1.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如果你是判定債權人,你可能對判定債務人的資產所知甚少。若沒有這方面的進一步資料,你便不能在可用的執行判決的途徑中,作出最佳選擇。

 

憑藉《高等法院規則》 第48號命令和 第49B號命令(請視情況而參閱《區域法院規則第48號命令第49B號命令),一名判定債務人可被傳召到庭,就他的資產回答問題。

 

第 48 號命令跟第 49 B 號命令的一個重要分別,在於前者明確地容許對一個法團的人員進行訊問,而後者則沒有相應的條文。不過,第 49 B 號命令的程序有兩大優點: (i) 判定債務人可於訊問前被逮捕,以確保他會出席法庭;和 (ii) 法庭有較大的權力命令判定債務人披露資產。

 

根據第 48 號命令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

 

法庭可應你(在沒有通知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的申請(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命令判定債務人到司法常務官或法庭指定的人員席前,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 是否有其他人欠判定債務人任何債項(如有的話,則債項為何);及
  • 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經濟能力履行該惠及你的判決或命令(如有的話,該等財產或經濟能力為何)。

(如判定債務人為一間有限公司,則命令可針對該公司的其中一名高級人員作出。)

 

法庭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該高級人員,在指定的訊問時間及地點,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任何與上述問題有關的文件。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命令,必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訊問的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若判定債務人未有出席接受口頭訊問,可能要面對被判入獄的命令。

 

根據第 49 B號命令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

 

凡判令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法庭在你提出單方面申請時,可命令判定債務人就其資產、負債、收入及支出和對任何資產或收入所作出的處置接受訊問。

 

為確保判定債務人出席訊問,法庭可命令他須在指定的時間,攜同指明的文件或紀錄出庭。此命令須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

 

凡法庭覺得根據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判定債務人的行為操守在內),有合理因由相信根據上一段所作出的命令,對於確保判定債務人出席訊問可能會無效,則有權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席前。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可應提出以上訊問的申請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

 

凡判定債務人沒有如根據命令出庭,法庭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席前。

 

法庭在訊問後所具有的權力

 

根據第 48 號命令或 第 49 B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

 

(註:凡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此項命令,你可在給予判定債務人為期不少於 2 整天的通知後,向法庭申請作出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的命令,而除非判定債務人提出好的反對因由,否則法庭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禁監,為期不超逾 3 個月。)

  1. 如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
    • 能夠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卻沒有這樣做;或
    • 已對資產作出處置,目的在於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或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屬於判決標的之法律責任;或
    • 故意不作出規定須作出的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規定須回答的任何問題,

      則法庭有酌情決定權,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為期不超逾 3個月。

  2. 如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能夠或將會能夠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判決,可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履行判決。

2.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2.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你可向法庭申請禁止令。這是一項禁止判定債務人離開香港的命令,以便你向他追討判定債項。

 

要求作出禁止令的申請,可單方面(在沒有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若申請涉及一項判定債務人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則宣誓文件應詳述該判決,並指明判定債務人有否就該判決償還任何款項;該判決應隨宣誓文件附上。申請人亦應在宣誓文件內證實禁止令有助於強制執行該判決。

 

若申請涉及一項判定債務人須繳付一筆款額有待評估的款項的判決或命令,或一項判定債務人須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判決或命令,則宣誓文件須證明有頗有可能的因由,令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即將離開香港,及該判決或命令的履行相當可能會因而受到妨礙或延遲。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作出禁止令,該等條件包括如判定債務人履行判決或了結申索(即付清所有欠款),則禁止令即無效力的條件。該命令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6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106(視何者適用而定)的格式。

 

禁止令的文本,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判定債務人(如能尋獲的話)。如判定債務人已獲送達禁止令的文本,卻違反該命令而企圖離開香港,則任何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均可將他逮捕。

 

凡債務人被禁止令禁止離開香港,債務人一經向你發出為期 2 整天的通知並親自出席法庭,即可申請解除有關命令。 在此項申請中,法庭在評估你所應得的款額後,如認為適當,須解除有關命令,及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判定債務人是根據第 49B號命令在已被逮捕的情況下出庭接受訊問一樣(詳見問答1)。

 

禁止令在以下時間失效: (i) 在一個月屆滿時,但法庭可應你的申請,將命令展期或續期,為期以開始的一個月期間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續期的期間合計,不得超逾 3個月;或 (ii) 你將一份說明不再需要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並將之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時(註:當你不再需要該命令時,你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將通知書送達和存檔。)

3.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我向判定債務人 / 被告人追回債項 / 補償或收回物業?

3.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我向判定債務人 / 被告人追回債項 / 補償或收回物業?

執達主任可以執行法院或審裁機構的命令和判決。

 

舉例,如果法院命令判定債務人要償還債項,或命令某人要遷出某處所,但有關人士未有遵從命令的話,你(勝訴一方)便可以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提出申請,以適當的步驟追回債項或收回物業。執達主任獲授權:

 

  • 扣押判定債務人 / 被告人的財物和實產,而價值則相等於應付予判定債權人的判定金額以及執行命令 / 判決所需的開支;及
  • 收回土地或房產。

不過,請注意以下要點:

 

  1. 在某些情況下,如判定債務人 / 被告人不名一文(或不知所蹤)時,判決是無法執行的。
  2. 執達主任只能按你(申請人)的指示執行法庭的判決及命令,他們沒有責任替你追尋債務人的下落或確保你能夠取回債項。
  3. 執達主任也未必能替你(申請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項或扣押任何有價值的財物。 在這些情況下,你仍需負擔執行費用。
  4. 你向執達主任發出指示時必須小心謹慎,如因弄錯對象,錯誤扣押他人財物及實產而引致任何索償,須由你(而非執達主任)承擔責任。在可行情況下,你應該陪同執達主任前往執行令狀,以便當場向執達主任作出指示。

執達主任執行法院命令 / 判決的途徑

 

你可根據案件性質申請執行令。三種主要的執行令狀為: (i)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ii) 財物扣押令;和 (iii) 管有令狀(收樓令)。

 

(i)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當你未能向被告人 / 債務人取回補償 / 判定債項時,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便適用。 若被告人 / 債務人的處所內有足夠的財物及實產可供扣押,執達主任便會扣押與令狀所載的金額及執行令狀所需費用相若的物品。你須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

 

扣押成功後,執達主任會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單,並會把一份清單副本交予負責看守物品的護衛員,以確保有關物品不會被擅動或被非法移走。

 

被告人有 5 個工作天(扣押當日不計在內)的期限來清還債項及支付預計的執行費用。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項總額,被扣押的物品將於限期過後的首個工作天公開拍賣。 拍賣所得款項,在扣除所需的執行費用後,會用來償還被告所欠的款項。(註:如你認為被扣押的財物並不能在公開拍賣以最高的價錢售出,你可向法庭申請命令,以其他方式將財物出售。)

 

(ii)財物扣押令

 

財物扣押,即檢取和出售租用物業的實產 / 財物,以清償欠租。這種執行令通常用於一些涉及仍然在租用物業經營業務的租客的案件。當勝訴一方已向區域法院提交財物扣押申請時,財物扣押令便適用。執行財物扣押令的程序,跟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的程序相似。

 

倘若執達主任不能進入目標處所:執達主任執行財物扣押令時,如兩次於不同時間嘗試進入該處所也告失敗,你便可申請破門令進入該處所。

 

(iii)管有令狀(收樓令)

 

管有令狀(收樓令)最常用於租客沒有向業主繳付租金或按揭人沒有向承按人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如果物業受制於押記令,而業主(即債務人)沒有還款,這種令狀亦適用(以接管物業)。

 

即使執達主任不能進入目標處所,你也不用申請破門令。當執達主任第三次嘗試進入該處所時,如有需要,隨行的鎖匠會破門入內。

 

執達主任的費用

 

你須繳付:

 

  • 執行令狀的存檔費用;
  • 支付執達主任交通費的按金,香港或九龍區為港幣 400 元,新界區為 800 元;及
  • 護衛員費用按金,以 8 天服務為上限(註)。

(註:執達主任辦事處可代你安排私人護衛員。該護衛員將陪同執達主任執行令狀,亦會於成功執行令狀之後看守所檢取之財物 / 實產。你應向執達主任辦事處查詢此項安排每天的大約收費。)

 

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衛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中扣除。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你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其他資料

 

如欲進一步了解以上令狀的申請程序和執達主任辦事處的其他資料,請瀏覽司法機構網頁

4.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4.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在這情況下,你可考慮申請第三債務人的命令。

 

如果判定債務人本身是第三方的債權人,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便提供了最簡單的執行判決的途徑。 透過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該第三方向判定債務人付款的法律責任,便變成直接向你(判定債權人)付款的法律責任。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最常用於將判定債務人於銀行帳戶的款項扣押或凍結。

 

如果 (i) 你已取得一項判令判定債務人支付一筆價值最少達 $1,000 的款項的判決或命令, (ii) 而有任何其他人(「第三債務人」)在香港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法庭可命令第三債務人將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任何債項款額付給你,或支付該債項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命令以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款額。

 

要求作出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必須單方面(在沒有通知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並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詞或誓章須:

 

  • 述明判定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 識別須強制執行的判決或命令,並述明在第三債務人的命令的申請提出時根據該判決或命令尚未支付的款項;
  • 述明就宣誓人所得資料或所信,第三債務人(即欠判定債務人債項的人)(將他指名)是在香港及欠判定債務人債項,並述明宣誓人的資料來源或所信之事的理由;及
  • (如第三債務人是一間擁有多於一處營業地點的銀行)述明相信有判定債務人戶口開立的分行的名稱及地址,或如宣誓人對上述資料並不知情,則須如此述明。

第三債務人的命令,初步須為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即指示第三債務人提出反對因由,解釋為何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不應用以支付判定債項及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並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與此同時,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會就第三債務人被指稱欠或累算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或該債項中所指明的部分作扣押(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2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2(視何者適用而定))。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必須:

 

  • 在該命令所指定的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日期前 15 天或之前面交送達第三債務人;及
  • 在該命令已送達第三債務人後 7 天或之後並在指定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日期前 7 天或之前送達判定債務人。

由該命令送達第三債務人之時起,該命令即對第三債務人手中為該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債項或該債項中為該命令指明的部分,具有約束力。

 

凡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第三債務人不出庭或對他欠或被指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無爭議,法庭可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一項絕對(最終)命令(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3及74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3及74(視何者適用而定))。 當法庭作出絕對命令後,第三債務人應將被扣押的款額付給你(判定債權人)。針對第三債務人作出的絕對命令,可以與強制執行任何其他支付款項的命令相同的方式予以強制執行。

 

凡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第三債務人對償付他欠或被指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的法律責任有爭議,法庭可就有爭論的問題作裁定,以決定第三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如果第三債務人已就相關的第三債務人的命令所指明的金額向你作出付款,他會被當作已向判定債務人付清欠款。

6. 如判定債務人已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可否執行判決?

6. 如判定債務人已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可否執行判決?

判定債務人已提交上訴許可申請,並不表示有關裁斷或命令必須擱置。 然而,審裁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下令暫不執行有關的裁斷或命令。 如果你知道判定債務人正提出上訴,在採取進一步行動前,你須確定法庭有否下令暫不執行有關的裁斷或命令。

7. 我是判定債務人,並打算向上訴法庭就針對我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庭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7. 我是判定債務人,並打算向上訴法庭就針對我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庭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申請,首先要向原先就你的案件進行審訊的下級法庭提出。如申請不獲接納,便可於合理的期間內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應憑藉傳召訴訟各方到庭的傳票提出,並應遞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列明要求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的理由。

司法覆核

XIII. 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是一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對行政機構和下級法院的作為行駛監管權的程序。有關行政機構通常是政府部門或根據某些條例成立的公共機構。

 

申請司法覆核的一方稱為「申請人」,而作出受爭議的決定的一方則稱為「答辯人」。

 

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司法覆核並不著眼於覆核一項行政決定的是非曲直,法庭只會就相關的決策過程作出覆核。換言之,法庭不會審查受質疑的決定是對或是錯,但會審查決策過程有否任何出錯。

 

第二點應注意的是,受覆核的決定必須涉及公眾利益。如果相關的決定只損害你的個人利益,或僅屬於你與決策者的私人糾紛,法庭便會拒絕你的申請。如果你跟決策者就一項合約條款存有爭議,這便是私人糾紛的其中一例。

 

第三點應注意的是,向法庭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建基於以下一項或多項理由:

 

  • 該決定由一個沒有相關法定權力的人作出。
  • 該決定按一個不當或不正確的程序作出(舉例,決策者並沒有遵循某一條例所列明的程序規則)。
  • 該決定不合理地作出(舉例,決策者並沒有考慮一項他在作出決定時應考慮的相關事項)。

(註:以上的內容並未有詳細說明所有關於司法覆核的法律原則,如欲展開這項法律程序,你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1. 有甚麼關於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項我應該知道?

1. 有甚麼關於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項我應該知道?

申請時限

 

如要進行司法覆核申請,就必須從速展開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無論如何,必須在申請所因理由源起計 3 個月內開始進行。換言之,如你打算就某一行政決定申請覆核,你必須於作出該決定的日子起計 3 個月內,展開法律程序。

 

許可(取得批准申請司法覆核 )

 

司法覆核申請程序是分兩階段進行。作為申請人,你首先要獲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你必須得到法庭批准,才可提出司法覆核的實質申請。

 

濟助(解決糾紛的辦法或途徑)

 

你必須在「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的通知書」(表格 86A)清楚述明你藉司法覆核向法庭要求批予的濟助(法律上如何補救)。(如欲獲取相關的程序指引和表格 86A 的式樣,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你可以要求以下一項或多項濟助:

 

(a) 履行義務令

 

此命令迫使答辯人履行法庭命令指定的公共職責或義務性質的作為。該作為或義務是甚麼,必須在申請書內明確說明。

 

(b) 移審令

 

此命令推翻或取消答辯人已作的決定。

 

(c) 禁止令

 

此命令使答辯人不得作出或不再作出越權或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的行為。

 

(d) 宣令

 

此命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e) 強制令

 

此命令禁制某人以某一職位的身分行事(但該人並無權如此行事)。

 

(f)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不可在司法覆核程序立案時單一提出,但可與其他補救方法同時提出,作附加要求的濟助。

 

(g) 中期(臨時)濟助

 

司法覆核申請未有結果前,法庭可作臨時命令。然而,法庭未批予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前,是不會批予中期濟助的。

 

其他資料

 

司法覆核的申請,受《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實務指示》SL3(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專責法官依據《高等法院規則》 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作出的指示)規限。第53號命令和該《實務指示》詳列了有關申請的步驟。

 

如欲獲得有關程序的概要,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

5.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 / 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5.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 / 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在這情況下,你可考慮申請押記令。

 

為強制執行惠及你的判決,法庭可作出一項命令,在該項命令所指明的債務人財產上施加一項押記,以保證任何根據該項判決到期須付或會成為到期須付的款項獲得繳付。這項命令被稱為「押記令」。押記令的作用,跟以債務人的單位做按揭貸款的抵押類似;因此,你所處的地位,猶如承按人一樣。

 

可被施加押記的財產包括土地、證券、存於法院的儲存金(《高等法院條例第20A(2)條)。

 

你(判定債權人)應明白,押記令只不過為你提供了一種保證;因此,它僅是一種間接執行判決的方法而已。如果判定債務人沒有依據押記令還錢給你,你須採取進一步行動,申請另一項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關物業,才可獲取判決的成果。如果有關物業是一個單位(而該單位已受制於銀行按揭),押記令將大致被視為第二按揭。

 

判定債權人要求就判定債務人的實益權益作出押記令的申請,可單方面(在沒有通知 判定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申請須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詞或誓章須:

 

  • 識別須予強制執行的判決或命令,並述明在申請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項;
  • 述明判定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你(作為申請人)所能識別的判定債務人的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 提供擬予施加押記標的物的全部詳情;及
  • 核實將會被施加押記的權益是由判定債務人實益擁有。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用於支持申請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及理由。

 

應申請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須為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5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5的格式(視何者適用而定)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並指明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及地點,並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施加有關押記,直至該指明的時間為止。

 

在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作出時,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該命令的通知書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 該命令的文本,連同用以支持的誓章的文本,須送達判定債務人;
  • 凡命令是關於存於法院的保證物以外的保證物,命令的文本亦須送達以下的人:
    1. 如屬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團體(通常是有限公司)的股額,送達該團體;
    2. 如屬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團體的股額(而該股額在一份備存於香港的登記冊上已作登記),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及
    3. 如屬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而一份關於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已備存於香港,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
  • 凡該命令是關於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該命令的文本須在登記處送達司法常務官,及
  • 凡該命令是關於信託下的權益, 該命令的文本須送達法庭所指示的各受託人。

(註: (i) 法庭亦可指示將該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文本及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文本,送達判定債務人的任何其他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關係的 人,視乎在有關情況下屬於適當者而定。 (ii) 須予送達的文件,必須在經指定的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的時間前 7 天或之前送達。)

 

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法庭須使命令成為絕對(最終)命令(加以或不加以變通),或將命令撤銷。在考慮是否使命令成為絕對(最終)命令時,法庭須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尤其是關於以下事項的任何證據:

 

  • 判定債務人的個人情況;和
  • 判定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是否有可能因法庭使命令成為絕對命令而蒙受不當的損害。

(註:凡命令已成為絕對(最終)命令,命令須採用《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6或《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76的格式(視何者適用而定))。

 

法庭可應判定債務人或在被施加押記的財產中有權益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請,將押記令撤銷或更改。

1. 為甚麼即使我贏了官司,並且法院已經命令對方支付我的律師費用,我的律師費用也不能全額報銷?

1. 為甚麼即使我贏了官司,並且法院已經命令對方支付我的律師費用,我的律師費用也不能全額報銷?

首先,到底你能否在敗訴方追討律師費用視乎該方的支付能力。即是說如果敗訴方沒有償付能力,即使法庭頒佈了一個有利你的訴訟命令,你亦有可能未能追討得到任何律師費。

 

其次,縱使敗訴方有能力支付你的費用,有關金額需要雙方同意或經法庭評定。一般來說,在正常訴訟各方對評基準的評定下,訴訟的勝訴方只能追討大約60%至70%的律師費用。欲知更多有關訟費評定的詳情,請參閱「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2. 法院是否必須命令敗訴一方全額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用? 有甚麼原因會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命令?

2. 法院是否必須命令敗訴一方全額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費用? 有甚麼原因會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命令?

不是。除法律條文另有規定外,法庭就訟費問題擁有絕對酌情決定權。

 

有時候,敗訴一方可能在法律程序或審訊前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和解方案。假如勝訴方拒絕該方案,而在審訊後即使贏了案件但未能取得比對方方案較佳的結果,法庭有機會拒絕頒佈訴訟費予勝訴方。再者,如果勝訴方有一些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例如堅持在審訊中爭拗一些沒有合理理據的論點),法庭亦有權行使酌情權拒絕頒佈全部或部份訟費予勝訴方。

 

9. 如果我不介意花費時間和金錢,即使我的案件的法律理據很弱,我是否可以只是為了給被告人帶來麻煩而展開民事訴訟?

9. 如果我不介意花費時間和金錢,即使我的案件的法律理據很弱,我是否可以只是為了給被告人帶來麻煩而展開民事訴訟?

不建議這樣做。

 

首先,如果訴訟人曾經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訴訟人經常試圖提起新的法律程序,並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支持下,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法庭有權向該訴訟人發出「限制程序令」,限制訴訟人在沒有法庭許可下就該事項開展新的法律程序。

 

在更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某人慣常及經常在無合理理據的情況下提起無理纏擾的法律程序(即是不是就著同樣事項,法庭更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27條頒下命令限制該人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10.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可以作出甚麼申索? 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有哪些例子? 除了一筆過賠償(經算定或未經算定)外,在民事訴訟中是否還有其他的申索?

10.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可以作出甚麼申索? 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有哪些例子? 除了一筆過賠償(經算定或未經算定)外,在民事訴訟中是否還有其他的申索?

一般來說,訴訟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作出的申索可分為三類,(1)金錢申索;(2)非金錢申索;(3)混合申索(即包括金錢申索和非金錢申索)。

 

有關金錢申索可再細分為經算定的申索(不需要法庭評估損失,例如申索一筆定額債項)或未經算定的申索(申索金額需經法庭評估)。常見的未經算定申索包括 申索疏忽引致的損害賠償 或者是 違約申索而原告人之損失需要經法庭評估。

 

除了金錢申索(無論經算定與否),其他在民事訴訟中普遍的申索包括:

  1. 禁制令(命令被告人糾正或禁止他的不法行為);
  2. 聲明(由法庭宣告某一方的權利);及
  3. 土地的管有權(例如在非法侵入的案件)

 

11. 哪些民事案件的資料可以公開? 是否所有證據、文件或證人陳述書都可供公眾查閱?

11. 哪些民事案件的資料可以公開? 是否所有證據、文件或證人陳述書都可供公眾查閱?

一般來說,公眾指可在法庭登記處查閱原訴程序(即一般民事案的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所有案件中的狀書(除非是附夾在傳訊令狀中),證人陳述書及文件證據都不會開放給公眾查閱。

 

此外,有些性質敏感和保密的原訴程序文件,例如家事案、人身傷害或破產的案件,都不會開放給公眾查閱。

 

2. 我可以請朋友代表我在法庭上發言嗎?

2. 我可以請朋友代表我在法庭上發言嗎?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以請朋友在法庭中陪伴在側並向他提供意見或是協助他向法庭闡述案情。這位朋友通常稱為"McKenzie" friend,但是他不能在法庭上發言。

 

一般只有當事人本身或其法律代表才有權在法庭上發言。

 

現時,政府推出了一個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 (程序諮詢計劃),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費法律意見。詳情請參閱: https://www.admwing.gov.hk/chi/public_service/paso.html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亦可考慮向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求協助。詳情請參閱: https://rcul.judiciary.hk/rc/chi/aboutReso.jsp

 

11. 我能否針對某人展開民事訴訟:(a) 即使該人沒有永久地址?(b) 即使該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地區?(c) 即使該人失踨?(d) 即使該人名字不詳?

11. 我能否針對某人展開民事訴訟:(a) 即使該人沒有永久地址?(b) 即使該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地區?(c) 即使該人失踨?(d) 即使該人名字不詳?

(a) 可以。法庭並沒有要求原告人在展開法律程序針對被告人時必須知悉其永久地址。

 

有幾個法律上接納的方法送達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即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予被告人,比較常見的方法是:

 

  1. 面交送達。
  2.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內)送達被告人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地址。
  3. 將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內)投入被告人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

 

所以,如果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即將離開香港,原告人應該盡快在法院啟動法律程序並盡快把有關的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在香港送達予被告人。

 

(b) 可以。但是如果你希望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予身在香港境的被告人,你需要向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4A)或區域法院規則336H11號命令中的指明的申請許可。

 

(c) 可以。即使被告人失蹤,法庭亦不會阻止你針對他展開法律程序。

 

但是,作為原告人,你有責任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被告人及通知被告人有關訴訟。假如被告人失蹤導致未能切實可行地法院訂明的方式送達文件,你可考慮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例如把法庭程序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原告人在此情況需向法庭證明 (1) 他嘗試送達文件予被告人但不成功而他已用盡一切合理可行方法; (2) 建議的替代送達方法可以合理地被告人得悉有關法律程序

 

(d) 可以視乎情況針對不知名人士展開訴訟並以描述形式識別被告人是允許的。重點是被告人的描述足夠明確地識別到底誰包括在內

 

舉例來說,如果原告人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侵佔,他希望入稟法庭收回土地,針對被告人的描述可以是「所有 [土地詳細地址]的佔用人」。

 

12. 甚麼是狀書? 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狀書的階段需要送達哪些文件?

12. 甚麼是狀書? 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狀書的階段需要送達哪些文件?

狀書是包含了所有關鍵事實、申索理據和希望法庭頒佈的濟助(如適用),並闡述了訴訟方案情的法庭文件。常見的狀書有「申索陳述書」(原告人適用)、「抗辯書(和反申索書)」(被告人適用) 、「回覆書(和就反申索的抗辯書)」(原告人適用) 及 就狀書提供的「進一步詳情」。視乎法庭的酌情權,沒有在狀書中闡述的案情/觀點可能不會被容許在審訊中提出。

 

狀書只應載有支持訴訟方案情的關鍵事實(不會載有文件或證據)。例如: 在一個違約的申索中,合約條款可能會需要在狀書中闡述的關鍵事實,而該簽訂的合約文本便是支持你的案情之文件證據。如有需要,法律觀點亦可於狀書中闡述。所有狀書均需要以屬實申述核實。

 

狀書提交期當作在答覆書送達後(或如並無答覆書而只有反申索的抗辯書,則為該反申索的抗辯書送達後)14天屆滿時結束。如並無送達答覆書,亦無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則為抗辯書送達後28天屆滿時結束。

 

13. 草擬一份優秀的狀書的基本原則是甚麼?

13. 草擬一份優秀的狀書的基本原則是甚麼?

 

一份優秀的狀書應該是精確而簡潔,包含了所有關鍵事實和充分的詳情,並可清晰支持和闡述訴訟方的案情。它亦應該可以簡易地協助法庭去界定和收窄審訊中的爭議點。

 

14. 如果原告人由於預期被告人提議和解會作出還價而誇大其申索金額,會有甚麼後果?

14. 如果原告人由於預期被告人提議和解會作出還價而誇大其申索金額,會有甚麼後果?

 

原告人有機會即使最終勝訴或獲得賠償,亦可能面對對其不利的訟費後果。

 

例如,如果原告人誇大申索金額 (HK$3,000,000以上) 而導致訴訟錯誤地在高等法院展開,而最終的和解金額較少 (HK$3,000,000以下) 亦即區域法院對案件本應有司法管轄權,法庭有機會拒絕以高等法院基準(一個較高和對勝訴方較有利的評定基準)頒佈訟費予原告人。

 

15. 我應該在甚麼時候提交有關證據? 我應該將其有關證據附上於申索陳述書或原訴傳票上嗎?

15. 我應該在甚麼時候提交有關證據? 我應該將其有關證據附上於申索陳述書或原訴傳票上嗎?

申索陳述書或其他狀書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即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不應該載有或附上任何證據。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後之交換文件階段,你會有機會存檔和與訴訟的另一方交換證據。

 

8. 我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但我認為另一方才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責任,我應該怎麼辦?

8. 我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但我認為另一方才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責任,我應該怎麼辦?

假如該人已經是訴訟的被告人,你需要向該共同被告人發出並送達一份通知書(稱作「分擔通知書」)述明你針對該人的申索性質及理由或須法庭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 (視屬何情況而定)(包括你認為該人才是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最終責任的理據

 

在共同被告人獲送達該通知書後,該共同被告人即需要和有權就該通知書中你針對他提出的申索作出抗辯,猶如有另外一個針對他的訴訟一樣。這通常稱為「第三方法律程序」。

 

如該共同被告人抗辯你的申索,你作為實際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原告人,須以傳票方式向法院申請進一步指示。

 

(詳見《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第48條規則)

 

假如該人不是訴訟的被告人,你需要在送達抗辯書向該人發出第三方通知書,述明針對該人提出的申索的性質及理由或須法庭裁定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包括你認為該人才是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最終責任的理據

 

在獲送達「第三方通知書」後,該人即成為有關訴訟的一方 稱為「第三方」,有權就該通知書中針對他提出的申索作出抗辯。這通常稱為「第三方法律程序」。

 

如該第三方抗辯你的申索,你作為實際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原告人,須以傳票方式向法院申請進一步指示。

 

(詳見《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第14條規則)

4. 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4. 於審訊前,法庭如何就案件的管理給予指示?

為了令法庭可以妥善管理和監督民事案件的進度,並確保與訟各方在審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文件披露、交換證人陳述書和交換各自的專家報告(如有的話))得以妥善進行,在狀書期結束後,與訟各方須依從下列程序。

 

1. 在狀書提交期結束的28天內,與訟各方需存檔及送達他們各自的「設定時間表問卷」 ,向法庭提供案情的資料,及建議案件管理指示供法庭考慮。

 

2. 接着原告人需要向法庭發出「案件管理傳票」並定下「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日期,好讓法庭可以作出適當的指示,讓與訟各方做好審訊前的準備工作,例如:設定時間表讓與訟各方 交換物件清單、交換證人陳述書,及準備專家報告(如適用)等。

 

3. 在訂立案件管理指示時,法庭通常會押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或定下「案件管理會議」。如屬押後之「案件管理傳票聆訊」,與訟各方須在下一次聆訊前存檔及送達他們各自的「更新設定時間表問卷」;如屬「案件管理會議」,與訟各方便須在聆訊前存檔及送達「排期問卷」和「案件管理會議文件冊」。

 

遙距聆訊

XII. 遙距聆訊

由於2020年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法庭事務,法庭近來逐步擴展使用法庭視像會議與電話設施進行遙距聆訊以處理法庭事務,而無須訴訟人或律師代表親身在法庭出席。

 

A.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進行聆訊

 

使用視像會議設備是進行遙距聆訊的其中一種普遍方式。

 

法庭會考慮在已獲排期於未來日期審理的案件中,哪些案件可能會適合使用視像會議設施以遙距聆訊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來處理,再向訴訟方發出適當的指示。這是案件管理的問題,所以法庭有酌情決定權。

 

有時候,訴訟方可能主動向法庭申請使用視像會議設備。例如案中的一名證人在外地居住,由於旅遊限制的問題未能親身到法庭作供,該訴訟方希望向法庭申請使用視像會議設備聽取證供。

 

在作出有關聆訊應否以遙距方式處理的案件管理決定時, 法庭會考慮下述各點:訴訟各方的意見、是否有視像會議設施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的內容和性質,以及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建議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獲得處理(包括透過避免或減少延誤)及/或節省訟費。

 

B. 透過電話進行聆訊

 

透過電話設備是另一種進行遙距聆訊的方式。

 

法庭會主導考慮哪些案件或聆訊適合使用電話以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 ,再向訴訟方發出適當的指示。基於電話聆訊的性質,通常會適用於簡短的指示聆訊或三分鐘聆訊表。

 

C. 以設有“瀏覽器選項”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

 

於 2021 年 1 月 2 日開始,法庭在視像會議設施推出一個 “瀏覽器選項”。這是一個需費較低的選項,因為法庭使用者只需使用具備攝影功能的一般電腦(非流動裝置)便可以連接至法庭的設施以進行視像會議聆訊。此新選項意在鼓勵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視像會議設施。

 

A. 根據第 13A號命令縮短法律訴訟的程序 – 簡介和目標

A. 根據第 13A號命令縮短法律訴訟的程序 – 簡介和目標

第13A號命令機制是2009年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入的一套程序 , 目的是鼓勵與訟各方在法律程序中較早的階段 (通常是送達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之後,但在存檔和送達抗辯書之前)考慮和解。這個程序的目標是為各方節省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1. 適用範圍

1. 適用範圍

第13A號命令機制只適用於原告人的申索是局限於金錢申索的情況。 即是如果原告人的申索是非金錢申索,或是混合申索 (包括非金錢和非金錢申索),第13A號命令機制並不適用。

 

2. 作出承認

2. 作出承認

在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的情況,你可以填妥存檔並送達附夾在傳送令狀(或原訴原票)上的表格16已作出承認。在表格16中,你可以表示承認全部或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還款方案 (包括分期付款)。請注意,表格16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在未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的情況,你可以填妥存檔並送達附夾在傳送令狀(或原訴原票)上的表格16C已作出承認。在表格16C中,你可以表示承認全部或部份原告人的申索,及提出還款方案。請注意,表格16C需以宣誓形式作出。

 

承認的表格應該儘快存檔法庭及送達原告人。無論如何,有關表格須於存檔抗辯書或誓章證據的限期之前 (視情況而定) 存檔及送達。

 

3. 作出承認的後續程序

3. 作出承認的後續程序

經算定款額的申索

 

倘若原告人接受被告人的付款,原告人可存檔並送達表格16A要求法庭作出判決倘若原告人不接受被告人的付款,原告人可存檔並送達表格16A並說明反對理由,法庭會以書面作出裁定。假如被告人只是承認部份的款項而不獲原告人接受,原告人存檔並送達表格16B。在此情況下,案件可能會以當作被告人抗辯的程序繼續。

 

經算定款額的申索

 

倘若被告人承認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但沒有提出任何付款原告人可存檔並送達表格16D要求法庭連同訟費登錄判決及由法庭決定被告人應支付的款額

 

倘若被告人承認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並提出付款議,則原告人應存檔並送達表格16E,一是接受被告人的付款(法將根據被告人的付款作出判決),或是拒絕被告人 進一步指示)。

 

1. 作為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認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狀書期階段以表格16承認部分申索(根據第13A號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額作為附帶條款付款的提議,兩者有甚麼區別?

1. 作為經算定的金錢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認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狀書期階段以表格16承認部分申索(根據第13A號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額作為附帶條款付款的提議,兩者有甚麼區別?

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之承認通常會在訴訟的較早階段提出,即在你送達抗辯書之前。所以,如果原告人根據第13A號命令接納你的承認,法庭只會頒布一筆定額訟費予原告人而訟費不需再經法庭評定。

 

另外,當你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時,你並不需要向法庭繳存款項,你可以在法庭針對你登陸判決後才支付有關款項。

 

根據第13A號命令接受被告人之承認並沒有指定時限。但是如果原告人不就被告人存檔的表格16以法庭指明之表格(16A或16B,視乎情況而定) 作出回應,法律程序將會暫時擱置。

 

相反,當你根據第22號命令向原告人提出「附帶條款付款」,你需要即時向法院繳存款項。

 

在被告人送達附帶條件付款的通知書後,原告人一般可以在28天內接受,否則便需要經法庭許可。如果原告人在指定期限內接受附帶條件付款,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其接受該附帶條件付款的日期之法律程序的訟費。但是法庭不會頒布一個定額訟費,所以有關訟費如未能獲雙方同意則須經法庭評定。

 

最後,在提議不被原告人接受的情況下,第22號命令的指明後果(即如果被告人作出之「附帶條款付款」不被原告人接受, 而原告人又未能獲得比上述付款更佳的判決,則原告人便可能須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計算),以及就上述訟費支付較高的利息 (可以高於判定利率10%))只適用於「附帶條款付款」,並不適用於第13A號命令下之承認。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狀書期階段(在收到令狀和申索陳述書後)向原告人作出附帶條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寫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認提議的款額?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狀書期階段(在收到令狀和申索陳述書後)向原告人作出附帶條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寫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認提議的款額? 

「附帶條款付款」和第13A號命令之承認是兩個不同的機制並如上述般有不同的指明後果。雖然它們不是互相排斥,但如何運用這兩個機制視乎你的案情以及訴訟策略。你應該小心考慮上述兩個機制下之後果再決定如何運用。

 

1. 如果訴訟一方認為對方持有的部分證據是虛假的(例如在有關土地的審訊中的一張虛假租約),應否提出非正審申請?

1. 如果訴訟一方認為對方持有的部分證據是虛假的(例如在有關土地的審訊中的一張虛假租約),應否提出非正審申請? 

對方應該已經把「可疑」之證據 (包括在非正審申請中披露之證據) 包含在其文件清單內(否則對方並不能在審訊中依賴它)。

 

如果訴訟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訴訟另一方披露的某一件文件證據是偽造的,他需要在查閱該文件後的21天內向對方送達通知書,述明他並不承認該份文件的真確性,並要求須在審訊時證明其真確性,否則他便會被當作承認該文件的真確性。

 

2. 有甚麼例子在非正審程序中可能被法庭視為濫用程序?展開此類程序的後果是甚麼?

2. 有甚麼例子在非正審程序中可能被法庭視為濫用程序?展開此類程序的後果是甚麼?

視乎案情,一個濫用程序的簡單例子是:一名與訟人不斷地提出毫無法律理據的非正審申請,目的是拖延法律程序。

 

濫用程序顯然不會受到法庭歡迎,法庭有機會就將此類型的申請命令與訟人支付另一方以彌償基準評定的訟費,以顯示法庭不同意此類行為。

 

3. 訴訟人需要為聆訊準備哪些文件?

3. 訴訟人需要為聆訊準備哪些文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請人於聆訊前72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聆訊文件冊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申請人於聆訊前48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和典據一覽表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用於非正審申請聆訊文件冊

已排期於法庭處理並預計需時30分鐘以上的、受爭議的非正審傳票申請,申請人有責任準備編上頁碼的聆訊文件冊。

 

聆訊文件冊通常載有下述文件:

  1. 與其申請有關的法庭文件(例如狀書、傳票、給予指示的命令、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等)
  2. 與其申請有關的各項證物的文本;及
  3. 各方之間有關其申請的來往信函(如有的話)。

 

用於非正審申請論點綱要

論點綱要是一份簡明扼要的文件,述明訴訟人所擬提出的全部論點,並概述各論點的理據。未經法庭許可,論點綱要內沒有提述的論點或論據,不可在有關的申請的聆訊中提出。

 

根據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5.4」,論點綱要須概述:

(1)  要求法庭頒發的命令;

(2)  要求法庭頒發命令所依據的理由;

(3)  將會引用的典據,並述明所依據的段落如有);

(4)  所依據的證據/文件,並註明可相互參照聆訊文件冊中哪一部分;及

(5)  將會提出的論點,包括有關事實、法律和程序的論點及各論點的論據。

 

如同聆訊文件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申請人於聆訊前小時或之前(不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期在内),把論點綱要送達予另一方其他各方並呈交予法庭。

 

3. 如果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訴訟一方可以強迫他出庭嗎?

3. 如果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訴訟一方可以強迫他出庭嗎?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你認為有任何證人對你的案件有幫助,你應該嘗試盡早獲得他們的協助。在此情況下,你應該會在審訊前準備好他們的證人陳述書,並存檔法庭及對方交換。

 

但是,如果某一位證人不願意出庭作供,而你認為他的證供會幫助你的案件。你可以向法庭申請授權發出傳召出庭令狀 (即證人傳票) ,以強制該證人出庭作供或呈交文件。 你需要向法院繳存按金以支付該證人的合理出庭開支。

 

4. 訴訟方能否為證人出庭作供給予報酬嗎?

4. 訴訟方能否為證人出庭作供給予報酬嗎?

雖然沒有規定不可為證人出庭作供給予報酬,但實際上,通常專家證人才會收費。例如,一名醫生在一件人身傷亡案件中出庭作供談論傷勢。

 

支付報酬予一名普通的事實證人,以確保他們出庭作供,可能會是訴訟的另一方攻擊該名證人誠信的理由。

 

6. 開案及結案陳詞 (包括典據列表)是甚麼?

6. 開案及結案陳詞 (包括典據列表)是甚麼?

開案陳詞是與訟各方在審訊開始前呈交法庭的文件。法庭通常會在審前覆核時,給予有關呈交及送達開案陳詞時間表的指示。

 

開案陳詞的目的,是在法官聽取證據前為法庭簡介案件。它應該概述:

 

  1. 案件背景;
  2. 與訟各方要求法庭作裁斷的爭議點;
  3. 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
  4. 簡介將會在審訊中作供之證人,及將會提交之證據;及
  5. 其他案件的特點 (如有)。

 

相反,結案陳詞是在法官聽取所有證據之後呈交之文件。所以,結案陳詞的呈交及送達時間會由主審法官在審訊中作出指示。

 

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庭對你作出有利的判決。它通常包含:

 

  1. 分析在審訊中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包括你的論點,法庭為何應該相信你的案情及在爭論點作出有利你的裁斷;
  2. 你的論點,法律應如何應用在你的案件中(根據已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及
  3. 你希望法庭頒布的命令。

 

當你在開案陳詞及結案陳詞中討論法律原則以及它們之應用時,你可能會參照一些典據,如案例、法律條文或學術書籍及文章。在此情況下,你應該另外編訂一張清單,列出所有在你的陳詞中引用及依賴的典據,並連同陳詞一併呈交法庭。這張清單稱為典據一覽表。

 

3. 訴訟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 如果可以,該怎麼做?

3. 訴訟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 如果可以,該怎麼做?

一般來說在香港,上訴並不是再審,讓案件回到起點並讓各方重新爭拗案件。 在我們普通法的制度裏,上訴法庭的關注點是下級法院判決有否明顯的錯誤,而不會重新聽取證人作供及收取證據。

 

所以,而要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訴訟一方必須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並符合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案所定下三個的條件:

 

  1. 當事人曾採用了合理的方法努力尋找有關證據,但都不能在原審時向法庭提交;
  2. 有關證據須對案件的結果有重大影響; 及
  3. 有關證據必需是可信的。

 

3.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3.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一般來說,你須在法庭作出訟費命令的三個月內準備和存檔法庭兩份文件,即 (1)「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評定通知書)和 (2)「訟費單」以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評定通知書和訟費單的樣本可參照實務指示 14.3之附件D和B。

 

一般來說,訟費單的內容包括:-

  1. 訴訟的標題;
  2. 有關的訟費命令,列明頒令日期及由誰頒令;
  3. 列明收費者及以每小時計算的收費;
  4. 列明各項已完成的工作和每項工作於何時及由誰完成。各項目應按時間順序排列及編號;
  5. 列明每項工作的收費;
  6. 代墊付費用如大律師費用、專家費用、法庭費用等;
  7. 列明訟費評定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訟費;及
  8. 列出你所索取的訟費總額。

 

4. 就某一項工作而言(例如準備證人陳述書),是否有一個合理範圍的每小時收費和合理工作時間? 如何確保對方律師索取的費用合理?

4. 就某一項工作而言(例如準備證人陳述書),是否有一個合理範圍的每小時收費和合理工作時間?  如何確保對方律師索取的費用合理?

訟費評定正是一個把關的法律程序,讓法庭根據訟費命令評定須付的合理訟費款額。法庭一般會批准的訟費是勝訴一方採取必要的或恰當的法律行動而支出的費用。你亦有機會就對方訟費單中的收費項目提交你的反對項目清單,例如反對對方的每小時收費過高、就某一項工作所花時間過高,或就同一工作雙重收費等。

 

再者,在正常的訴訟各方對評基準之訟費評定程序中,法庭通常會參考一個標準的「律師每小時收費率」(「該收費率」)。該收費率會視乎律師在取得專業資格後的工作經驗而定。越富經驗的律師,其工作的每小時收費率便越高。另外,高等法院法律程序的該收費率比區域法院法律程序為高。如果收取方索取超過該收費率的數額,收取方需向法庭提供理據。

 

5. 在訴訟早期階段,我如何評估敗訴時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 雙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對方他們的律師費用?

5. 在訴訟早期階段,我如何評估敗訴時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 雙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對方他們的律師費用?

在商討和解的過程中﹐你可以嘗試以無損雙方權益信件的形式,詢問對方申索的訟費數額。但是,除非法庭在個別的案件中另有指示,訴訟一方沒有責任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向另一方披露他們的律師費用。

 

6. 在甚麼情況下訟費聆案官會評低訟費?

6. 在甚麼情況下訟費聆案官會評低訟費?

在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中,訟費聆案官一般會批准的訟費是勝訴一方採取必要的或恰當的法律行動而支出的費用。如果在訟費單中,收取方申索的律師每小時收費過高、就某一項工作所花時間過高,或就同一工作雙重收費 (例如兩名律師同時出席與客戶的會議) 等,這些都可能會令訟費聆案官評低申索之訟費。

 

8. 倘若法庭針對被告人頒佈禁制令,但被告人沒有遵守,原告人可以如何強制執行該命令?

8. 倘若法庭針對被告人頒佈禁制令,但被告人沒有遵守,原告人可以如何強制執行該命令?

違反法庭命令(包括禁制令)可能構成民事性質的藐視法庭 。原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交付羈押命令,要求法庭針對被告人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作出罰款及/或判監。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超越違反法庭命令,對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妨礙,更可能會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9. 我可以在香港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民事和商業的判決嗎?

9. 我可以在香港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民事和商業的判決嗎?

(1) 執行外地判決(中國大陸除外)

 

在香港,有關民事和商業的外地判決(中國大陸除外) 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下的法定登記制度或普通法予以執行。

 

凡取得《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所指定司法管轄區的判決的判定債權人,如符合條例所列明的相關規定,可在判決日期的6年內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判決。就執行而言,已登記的判決猶如該判決是由香港法院原先作出般,具有相同效力及效果。 在登記後,判定債務人可根據條例的指明理由向法庭申請將登記作廢。

 

未能根據條例登記的外地判決,可根據普通法予以執行。

 

普通法容許對外地判決提出訴訟,即由於外地判決可被視作在訴訟雙方之間建構了一項債項,因此外地判決本身可構成一個訴訟因由的依據。在執行外地判決的普通法訴訟中,判定債權人須證明該外地判決是對具體申索具有最終且不可推翻的判決、該判決必須涉及一筆定額款項,及必須由「具管轄權的」的法院作出。

 

(2) 執行中國大陸判決

 

同樣地,如符合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所列明的相關規定,取得內地判決的判定債權人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