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之简介
一般来说,劳工处的使命为:
- 改善人力资源的运用 ─ 提供一系列的就业服务,以配合劳动市场的各种转变和需要;
- 促进职业安全与健康 ─ 透过立法、教育和推广的工作,确保在职人士的安全与健康得到保障;
- 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 ─ 推广良好的雇佣守则和协助解决劳资纠纷;以及
- 改善和保障雇员的权益 ─ 本着持平的态度来照顾各方面的权益。
劳工处主要有关雇佣法律问题的分科如下:
1)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下称仲裁处)是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453章)而成立。仲裁处主要以快捷简单和廉宜的方式仲裁小额雇佣申索。未能透过调解服务顺利解决的申索可转介仲裁处仲裁。
- 仲裁处获授权审理申索人不超过10名,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不超过 15,000 元的雇佣申索。如申索案件超逾仲裁处的司法管辖范围,则转由司法机构辖下的劳资审裁处审理。
- 小额薪酬申索的聆讯是公开进行的,诉讼双方均不得聘请律师。仲裁官所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如对仲裁官的裁决不满,可申请覆核。他们也可就法律观点或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反对仲裁官的判决。
2) 劳资关系科
劳资关系科负责维系非政府机构内和谐的劳资关系,该科的主要工作包括:
- 就雇佣条件和《雇佣条例》规定的权利和责任,为雇主和雇员提供柜位谘询服务。
- 向雇主和雇员提供自愿性的调解服务,协助解决劳资纠纷及声请。
3) 雇佣申索调查科
雇佣申索调查科负责就一些涉嫌违反《雇佣条例》的复杂个案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对违法者迅速地采取检控行动。
4) 雇员补偿科
雇员补偿科
- 协助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或在工作意外中丧生的雇员的家庭成员,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获得补偿;
- 协助肺尘埃沉病患者或其家庭成员,根据《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360章)的规定获得补偿,或根据肺尘埃沉病特惠金计划领取特惠金;以及
- 宣传、检讨和执行《雇员补偿条例》及《肺尘埃沉病(补偿)条例》的条文。
5) 薪酬保障科
薪酬保障科
- 协助因雇主无力偿债而遭拖欠工资、代通知金或遣散费的雇员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基金)申请特惠款项。
- 处理及审核基金接获的申请。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包括雇员在服务的最后一天之前4个月内,已为雇主服务而未获支付的工资,以及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应享有但遭拖欠的代通知金或 / 和遣散费。有关《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简介》的进一步资料,请参考劳工处的网站。
6) 劳工视察科
劳工视察科
- 担任视察工作,以执行下列法例:
- 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事宜的《雇用儿童规例》;
- 规管在工业界雇用青年事宜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
- 强制雇主持有雇员工伤补偿保险单的《雇员补偿条例》第 IV 部;及
- 禁止在香港雇用非法入境者的《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 IVB 部;
- 巡视各工业及非工业机构,确保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给予雇员法定权益,包括产假、休息日、疾病津贴、法定假日及年假,并且保存条例所规定的纪录;以及执行工资条款,确保雇员获依时支付工资;及
- 巡视输入劳工的工作及住宿地点,确保根据补充劳工计划来港工作的人士享有法例及合约所规定的权益。
7) 职工会登记局
职工会登记局负责执行《职工会条例》(香港法例第332章)及《职工会登记规例》。该条例及规例就职工会的登记和规管订定条文。职工会登记局的宗旨,是协助达成健全的职工会管理、鼓励负责任的职工会制度和保障职工会会员的利益。
8) 职业安全服务
职业安全主任提供各项职业安全服务。他们的工作范围如下:
- 透过视察工作场所,执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以及该等条例的附属规例,以确保有关安全、健康和福利的各项规定得以遵从;及
- 调查意外,并就如何减少在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向雇主和雇员提供意见;
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健康中心备有一些有关职业安全的刊物,包括:
- 涉及职业安全法例的指引;
- 实务守则;
- 须注意的事项;
- 其他指引书刊 / 小册子;
- 海报;及
- 电脑光碟。
有关劳工处下各个科的功能之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的官方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