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追讨欠租及收楼
租赁协议可能包括一项条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时缴付租金,业主有权没收有关租赁(即终止租赁并收回物业)。
即使租约并无列明没收租赁条款,因欠租而没收租赁权一般亦会根据法律而隐含于租约内。
就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117(3)条,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后订立的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就非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126条,即使双方并未就缴付租金及没收权作出任何承诺,所有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已有权终止有关租赁及有权取得法庭(包括土地审裁处)的收回管有权命令,以追讨该物业的空置管有权(即要以交吉方式收回该物业)。
但当租客是在租期内第一次欠租,只要租客在业主接管物业前,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所有欠租及业主的法律费用后续,即可挽回该租赁。这通常被称为「没收租赁权的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