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最近与业主签订了租约,但在搬入之前,业主说他不想出租给我了。业主终止了租约,并拒绝让我入住。我认为租约的条款对我来说是上算的交易,我亦很喜欢这个物业。尽管业主已违约,我是否可以要求法庭强迫业主以最初的条款将物业出租给我?
假设业主不当地终止租约而违约(如下文进一步说明,即没有任何「中断租期条款」),租客可能有机会立即向法庭申请「强制履行」的补救措施,命令业主遵守租约的条款(而不是支付赔偿金),原因是每个物业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议价交易损失而判给的赔偿金(或其他类型的补偿)是不足够的。若强制履行的命令发出,业主需要将物业出租予租客。
但是,「强制履行」性质上是酌情行使和衡平法(而不是当然权利)的补救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不被说服市场上没有合适的替代物业(特别是大型地产项目的住宅物业)。法庭也可能担心,它可能无法多年不断针对业主进行监督并持续执行签订的租约。如果业主已将物业向其他人出售,则可能还涉及第三方权利,法庭可能拒绝命令「强制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能只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以补偿他/她在金钱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