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业,还有两年才期满,但我发觉邻近物业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调。我可否终止现有的租赁,以另觅较便宜的物业租用?
签订合约的一方,乃受该合约的条款所约束,故除非租约包括中断租期条款,容许租客在租期完结前的特定时间内提前通知终止该租赁(例如租约开始一年后),或双方达成提前终止租赁的协议,否则租客仍受租约的约束,不能单方面 终止租赁。
以租客立场为主导的「中断租期条款」大致如下(只供参考用):
尽管本协议另有所指,双方现同意及声明,如租客在租期生效已届一年后,有意终止本租赁协议,则租客有权给予业主不少于两个月的预先通知而终止本协议,惟有关通知必须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两个月送达业主,租客亦可缴付两个月的租金,以代替前述通知。本条款的运作,将无碍于双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违反本协议所述的协定、规定、条款及条件而引申的权利和补偿。
假如租约并未包含「中断租期条款」,不论业主或租客皆不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对租客来说,唯一的可行方法就是向业主提出退回租赁。双方可自由协商有关退回租赁的条款,视乎双方之商讨而定,租客可以同意支付一笔费用予业主,以换取业主接受退回有关租赁(即提早解约)。或者,双方可以通过同意根据当前市况在重新谈判后增加/减少租金来继续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