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判决摘要2:无就租赁物业于租赁期间适合居住或适合租客使用的隐含保证(陈敏庄 诉 唐帜章)

案例名称:陈敏庄 诉 唐帜章 [2017] 1 HKC 334 (Lands Tribunal)

主题:就租赁物业适合居住或适合租客使用的隐含保证

 

事实简要

  1. 申请人(业主)终止租赁并申请收回租赁物业的空置管有权。
  2. 答辩人(租客)反对,理由如下:
  • 业主并非土地注册处所显示的租赁物业拥有者;
  • 业主未告知租客租赁物业将受到不必要的噪音和滋扰,因而疏忽。

 

争议事项

主要有三个争议事项:

  1. 是否存在就租赁物业适合居住或适合租客使用的隐含保证;
  2. 租客是否有权反驳业主不是租赁物业拥有者;以及
  3. 业主是否有权收回物业的空置管有权。

 

法庭的判决与讨论

首先,一般在普通法下,业主并无就租赁物业适合居住或适合租客使用的隐含保证。

 

其次,租客不能以业主无物业权益为由,抗辩业主收回物业的空置管有权。租客不能否认业主的所有权。

 

因此,申请人有权收回租赁物业的空置管有权。

 

要点

一般而言,在普通法下,

  1. 无就租赁物业于租赁期间适合居住的隐含保证。
  2. 也没有租赁物业适合租客使用的隐含保证。
  3. 即使相邻租赁物业的噪音或不规律行为构成滋扰,也有机会不构成违反租约;尽管业主可能有权阻止滋扰,业主也未必仅因没有阻止滋扰而承担责任。

 

一般假定租客应对物业状况进行调查,并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接受租赁物业的现状。

 

为避免争议,

  1. 双方应在租赁协议中明确表示业主是否保证租赁物业适合居住;以及
  2. 租客应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确认业主是登记拥有者。如有必要,双方应在租赁协议中包含相应的明确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