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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4:业主在签署租约之后同意的事情在法律上很可能没有约束力(纪秋月 诉 蔡家荣) 

纪秋月 诉 蔡家荣
案件编号:LDPD 171/2022
判案日期:2022年5月11日
法律汇报:[2022] HKLdT 20
https://www.hklii.hk/tc/cases/hkldt/2022/20?hl=%5B2022%5D%20HKLdT%2020

 

事实背景

业主(纪秋月)将一个位宅单位租给租客(蔡家荣),租期为期两年(由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每月租金$17,800,包括入墙装置及家俬电器;业主须保养及维修物业的主要结构部分(包括主要的排污渠、喉管和电线)。

 

租客在2022年2月没有交租,业主于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终止租约、收回物业的管有及追收租金。租客声称业主没有履行在2021年11月的口头承诺更换两部不能运作的冷气,违反租约;租客是以按金代替2月的租金;业主没有主动收回物业的管有权,也没有与租客协商如何交收。

 

在2022年4月土地审裁处聆讯时,租客声称已经迁离物业,不过仍未将钥匙还给业主,于是土地审裁处命令租客交还物业的空置管有权给业主,又命令租客支付2022年2月之后的欠租(每月$17,800)。租客要求复核土地审裁处的命令。

 

争议点

业主没有履行承诺更换冷气,业主有没有违反租约?租客可不可以用按金代替租金?业主有没有责任主动收回物业?

 

裁决及判决理由

土地审裁处引用多个案例,采纳以下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撤销租客的复核申请:

  1. 冷气不是「主要结构部分」或「主要的喉管」;在租约内业主只是提供「入墙装置及家俬电器」予租客使用,不是要求业主进行维修、更换设备或提供新的设备。一般的法律原则是业主没有责任维修物业,没有责任提供合适的设备。
  2. 即使业主有口头承诺维修,这承诺是租约签立之后的事情,不是租约的一部分,租客没有为这个承诺付出法律上所要求的价值,因此业主的承诺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租客不能指控业主违约。
  3. 即使业主违反租约,对租客造成不便,但租约不会被废止,租客仍要支付租金。
  4. 按金是用作保证租客遵守租约的条款,如果租客没有违反租约的条款(包括准时缴付租金),业主须于收回物业或收回租客欠款的一段日子之后退还按金。除非业主同意,租客不可擅自以按金代替租金。租客交还空置管有权的责任与业主退回保证金的责任不同,不可混为一谈;租客无权坚持业主在租客交还钥匙的同时退回保证金。
  5. 租约一般规定租客有责任「交吉」交回业主,空置和迁离不等如交回(租客甚至没有交还锁匙)。租客须无条件主动交回,否则租客须赔偿期间的中间收益直至交回空置管有权。租客有责任交回,而非业主有责任取回。

 

要点

以上土地审裁处引用的法律原则适用于香港普遍租赁的情况。除非个别租约或普通法有相反的规定:

  1. 业主没有法律责任为租客进行维修,或提供适合的设备予租客使用。
  2. 业主在签署租约之后同意的事情在法律上很可能没有约束力;口头承诺不一定具法律效力。
  3. 即使业主可能违反租约,租客仍有缴付租金的责任。
  4. 按金不可代替租金;有关租金、按金、维修与「交吉」等等责任不同;坊间声称的「一手交钥匙,一手退按金」没有法律基础。
  5. 租客「交吉」的责任最基本是清空、空置、迁离及交回钥匙,否则租客可能仍然「欠租」。

 

在理想情况下,双方在商讨租约和签署之前就应该在租约内列明所有条款及细则。现实上,在法律的角度,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可能已经太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