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XI. 业主将有租约之物业出售

假若业主有意售卖已出租的物业,应清楚通知其地产代理、律师及准买家,该物业乃在不抵触现有租赁(而不是腾空交回管有权)的情况下出售。

 

业主应在正式买卖合约(或临时买卖合约)中明确说明在完成交易前租金分摊(包括应收的未付租金)。业主亦应就有关买卖、准买家的身份/联系方式和付款方式(例如准买家的银行账户)通知租客及妥善处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有关楼宇买卖的更多资料,请登入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