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 租约到期/终止的交收事宜
在香港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租约没有明确规定在租赁终止或到期时将物业交回业主的物业状况。租客是否有责任及有多少责任承担将物业恢复到「原始」状态的开支,这通想引起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
一般而言,租客没有责任将物业「改善」至比租赁开始时更好状态的程度。此外,物业可能因老化和正常使用而导致的正常损耗是可以预计的,业主在交收时可能必须合理接受这些正常损耗。
租约通常会列出租客应在物业交还时交还合理状态的「业主室内固定装置」或其折旧后相等价值的更换品(例如空调,电器/烹饪/加热器具、沐浴和卫生设施,内置壁橱,门窗等)。
对于租客在物业内进行的装修,交还时业主是否愿意接受带有此装修的物业是一件更为复杂的事情,因为装修通常是个人喜好的问题。
对于商业楼宇,租约通常包括明确要求在「空壳」状态下交还物业,至令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即拆除所有固定装置,包括电器/排水设备、天花板、地面层、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只留下灰泥/混凝土表层)。
关于甚么构成「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是没有明确的指标(这表示相当主观和任意的标准)。对于租客来说,交付「空壳」的责任往往是繁重而昂贵的。租客必须提前搬迁,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修复工程。
实际上,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最好在物业交收时检查物业及以书面确认物业交还时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