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的业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业卖出,以后需把租金交予新业主。我可否反对?我根据「旧有」租赁所有的权利会否得到保障?
作为物业的拥有人,业主有权把物业出售。假如该物业存有租赁,则应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也就是说,新业主有人知悉该租赁的存在,也接受就该租赁向租客收取租金。新旧业主签订的买卖协议也应该述明,新业主将从业主继承所有与该租赁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因此,对新业主而言,租客根据原有租赁所有的权利和责任大致维持不变。
不过,原有业主(即旧业主)需特别注意有关按金的问题。根据英国枢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诉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项判决,业主就归还按金所作的承诺,乃属个人承诺,所以只对该业主(即旧业主)有效,对新的物业拥有人并无约束力。所以,除非立约各方早有安排或协议,否则新业主可能毋须就租客缴交予的按金负上责任。因此租客应确保按金从旧业主归还后交到新业主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