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约订明须在每月1日预缴租金。租期即将在1月15日终止。租客须在1月1日缴交整个月的租金吗?如要的话,业主要在之后要向租客退回1月16日至31日期间的租金吗?
除非有明订协议相反订明,否则香港法例第18章《分摊条例》中的分摊机制并不适用于预先缴付的租金,就正如本例子的情况。租客依然有责任在1月1日缴付一整月的租金,而没有法律规定业主要退还1月16日至31日期间的租金。
若租约中含有中断租期条款容许提早终止租约,提早终止租约的权利原则上不影响租客缴付租金的责任。在此情况下,较为可取的做法是在缴付每月租金当日送达解除租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