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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简朴房规管

 

a. 概览及目的
简朴房条例》(第658章)就住宅楼宇内的分间单,或综合用途楼宇的住宅部分内的分间单位,以供居住而出租,订立一套规管制度。在「简朴房」规管制度下,住宅楼宇内的分间单位必须符合一系列最低居住环境标准,并在可合法出租作居住用途之前取得「简朴房」认证。此举旨在确保分间单位能提供安全、卫生及合理的居住环境。

 

b. 适用范围

「简朴房」规管制度在以下情况适用:

 

  1. 位于住宅楼宇的单位,或综合用途楼宇的住宅部分内的单位,使用砖墙、金属板、木板、间隔趟门、高身间隔柜或其他类似间隔装置/物料作出分间(或再分间);及
  2. 该新间隔布局与经批准建筑图则所显示的原有布局不同;及
  3. 该分间造成两个或以上完全或大致上封闭的区域,而每个区域均拟分别出租作住宅用途。

 

「简朴房」规管制度不适用于以下处所:

  1. 《简朴房条例》附表4第2部所指明的处所,即床位寓所、酒店或宾馆、安老院、残疾人士院舍、幼儿中心、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以及其他类似的处所等;及

 

  1. 位于综合用途建筑物的非住用部份、商业大厦、工业大厦、非法构筑物(包括寮屋及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建成并位于天台、平台、后巷、天井或庭院等的僭建物)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内的任何单位

 

c. 「简朴房」的最低标准
要取得「简朴房」认证,分间单位必须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这些最低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内部楼面面积最少为 ,以及楼底高度最少为 (由地面至天花);并且由地面至任何横梁底的净高度最少为
  2. 具备足够的消防安全及结构安全措施,包括符合旨在防止楼宇超重负荷的相关规定
  3. 设有独立厕所,并符合订明的卫生标准
  4. 于厕所以外的位置设有供水点及洗涤盆
  5. 提供合适的照明及通风
  6. 设有独立水表及电表

 

d. 生效日期及实施阶段
《条例》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 2026年3月1日
《简朴房条例》开始生效,但关于分间单位非法出租罪行的条文(第8条)除外。

 

(i) 现有分间单位

为现有分间单位推出为期12个月的登记制度(至2027年2月28日止)。只要楼宇单位在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0月3日期间有至少一张有效的分间单位租赁,便符合资格进行登记。

 

业主须在登记期内提出登记申请,以取得为期36个月的宽限期(由2027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在宽限期内可进行所需的改建工程,并提交「简朴房」认证申请。

 

(ii) 新分间单位

凡于2026年3月1日后新出现的分间单位,在出租前必须获认证为「简朴房」方可出租。

 

「简朴房」认证制度同日启动,接受符合最低居住环境标准的分间单位提交申请。有效的「简朴房」认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二阶段 — 2027年3月1日
关于分间单位非法出租罪行的条文(第8条)开始生效。任何人在没有有效宽限期登记或有效「简朴房」认证的情况下出租分间单位,即属犯罪并须负刑事法律责任。

 

e. 刑事罚则

凡在没有有效宽限期登记或有效「简朴房」认证的情况下出租分间单位的人,即属犯罪。非法出租分间单位,最高刑事罚则为罚款300,000元及监禁 3 年。如该罪行属持续罪行,亦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加罚款20,000元。

 

宽限期届满前紧接的六个月(即由2029年9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为「倒数期」。在倒数期内,任何人不得就已登记单位内未获有效「简朴房」认证的分间单位签订新的租约。任何人如仍然这样做,即属犯罪,并须承担与上文所述相同的刑事责任。

 

居于该等未获认证分间单位的租客,并不会因租住该等单位而负上刑事法律责任。

 

f. 终止租赁

房屋局局长如信纳某分间单位正被违法出租,可藉终止通知书,指示相关住宅租赁终止。

 

g. 法定赔偿
如房屋局局长因该分间单位属非法出租而命令终止租约,租客可向营运人追讨赔偿,作为民事债项提出申索。租客可追讨的最高金额,以以下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 3个月租金;或
  • 租约余下租期的总租金。

 

例如,若租客的月租为港币5,000元,而租约尚余6个月,他可索取的最高金额为15,000元(即3个月租金)。如租约只剩2个月,他可索取10,000元,因该金额少于3个月的租金。

 

然而,取得该项赔偿并不妨碍租客按照普通法向营运人提出进一步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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