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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旧业主跟租客签订的租约中包含续租权条款。租客打算行使该续租权,但新业主拒绝。新业主有权这样做吗?

这取决于该续租权有否在土地注册处妥为注册。

 

书面租约中所含的续租权是根据根据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第3(1) 条在土地注册处可予注册的土地权益,不论该租约的租期是否超过3年。

 

可予注册但未注册的文书对就同一物业付出有值代价的任何其后真诚买方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均绝对无效,无论买家是否知悉该续租权。

 

故此,如果含有该续租权的书面租约未在土地注册处妥为注册,则对付出有值代价的其后真诚买家没有约束力。

 

相反,若该租约已被注册,续租权便享有优先次序,如果租客选择行驶续租权,新业主就不可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