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2: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之利息条款是可执行的 (Luvpa Ltd 诉 Honor City HK Pharmacy Ltd)
案例名称:Luvpa Ltd 诉 Honor City HK Pharmacy Ltd [2021] 2 HKLRD 1326 (Lands Tribunal)
主题:租赁协议中对罚款条款的解释方法及利息条款的可执行性
事实简要
原告(业主)将四个商店单位出租给被告(租客)。
租赁协议明确规定,如果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租客须向业主支付该款项到期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按每月2.5%的利率支付逾期款项的每日利息。
租客未支付租金、差饷和政府地租,业主申请收回商店的空置管有权,并根据上述利息条款要求支付至交付商店的空置管有权之日止的中间收益、诉讼费和每月2.5%的利息。
争议事项
主要争议事项是租客是否应向业主支付每月2.5%的利息。
法庭的判决与讨论
如果租赁协议中的条款在违约时规定支付的金额似乎超过法院会批准的赔偿金额,但如果该条款在商业上是合理的,且其主要目的不是阻止违约,则可能不被视为罚款。
这些规定是否在商业上是合理的,以及它们的金额或效果是否过高或不合理,应取决于有关合约达成的情况的证据,以及有关标准市场利率的证据,后者是最重要的证据。
该案并非违约时利率增加的情况。由于业主的申索是基于合约权利,业主有权获得该利息。
法院裁定租赁协议中的2.5%条款是可执行的,以及批准原告对被告的利息申索。
要点
根据普通法,签署了一份知道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的一方,通常会被认为已阅读了其条款并受其约束。
然而,当租赁协议包含一个规定支付利息的条款时,协议双方最好谨慎地就其会否会被视为罚款寻求法律意见,例如该金额是否超过法院会批准的赔偿金额、在商业上是否合理,以及其主要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