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缴付租金
租客一方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责任是在到期日准时向业主缴交租金。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处所租赁,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隐含承诺租客须在到期日即缴交租金,同时亦有隐含条件假若有租金没有在到期日的15天内缴交以致违反该承诺即业主可没收租赁权。
租金在何时缴交正常情况下在租约中会有所订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约期第一天预先缴交。如果没有明订协议的话,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个租约期最后缴交。
租客一方其中一项最重要的责任是在到期日准时向业主缴交租金。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处所租赁,根据香港法例第7章《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117(3) 条包含隐含承诺租客须在到期日即缴交租金,同时亦有隐含条件假若有租金没有在到期日的15天内缴交以致违反该承诺即业主可没收租赁权。
租金在何时缴交正常情况下在租约中会有所订明。通常租金要在租约期第一天预先缴交。如果没有明订协议的话,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个租约期最后缴交。
香港大学社区法网版权所有 © 2004 - 2024
Web Design By Visible 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