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II. 分间单位与租务管制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条例」)于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
一般而言,业主与租客可自由商议及订立新租或续租处所的租约。是项修例规管分间单位租赁这一特定范畴,对租赁双方施加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他类型的租赁则不受影响。
租务管制在香港历史上并非首次,《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终止了以往赋予住宅租客以市值租金续租的法定权利。该项修订于2004年7月9日生效,在当日或以后订立的住宅租约,其终结须:
- 根据租约条款或租赁双方同意;
- 在没有约束条款或双方协议的情况下,固定租期租约会在租期结束时完结,而定期租约则可由执行根据普通法原则确立的通知期而终止。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订新增条例第IVA部载有部分规定,违者可遭刑事检控。修订条例对业主与租客,均带来重要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