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V. 终止租赁(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违约事项)
如果租客准时支付租金但严重违反租约(例如分租、进行非法活动、造成滋扰、安装僭建物或引起业主立案法团的执法行动),业主可能希望终止租赁及寻找新租客替代。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必要依赖租约明确规定的没收/终止租赁条款以终止租约,以及向租客申索收回管有权。如果租约没有提及,则业主(仅限住宅楼宇)可依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7(3)(d)至(h)条行使隐含的没收租赁权利。请注意,就住宅租赁以外的租赁而言,法例并不隐含没收租赁权利。
希望以此理由终止租赁的业主必须在终止租赁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权之前以书面通知租客,指明违约行为并要求租客作出补救(或赔偿金钱)。
当法庭聆讯收回管有权申索时,法庭可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58条,考虑违约的严重性,违约是否「可补救的」及/或有否为该物业带来任何永久性损害/污名,酌情决定是否给予租客「没收租赁权的济助」(即租客停止违约及缴付业主的法律费用后继续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