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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续约事宜

假如某份租约之租期即将届满,业主与租客可商议是否续约。

 

对于2004年7月9日之前签订的租约,根据法例住宅物业的业主差不多必须与原有租客续租。不过,法例已经改变。在该日期之后签订的租约不再提供任何有利于租客的法定续租权。租客只能通过商议或行使租约下的续租权(如有提供的话)来续租。

 

在合约中的「续租权」条款通常规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给予业主书面通知以行使该权利,而有关条款亦可能提及新租约的条文(例如与现有租约相同的条文或轻微增加续租期内的应付租金)。

 

视乎双方协议而定,续租权条款大致如下(只供参考):

 

双方谨此同意,假若租客有意在租期完结后再租用本物业两年,并在租期完结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业主该等意愿,并已交妥所有依本租约而需缴交的租金及费用,并合理地履行及遵守依本租约而订的条款及条件,则业主将把本物业自租期完结后续租予租客两年,租金另议,除此续租条款之外,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