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的租客已经欠租好几个月。我可否不诉诸法庭而破门入屋、丢掉租客的物品及转换门锁,以收回物业?
必须记住,如果租客(或其他占用人)仍然占用物业,业主在没有获得任何法庭命令的情况下强行进入物业可能触犯《公安条例》(第245章)第23条的刑事行罪。
业主也可能面临其他刑事检控,例如「骚扰」。《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119V条明文规定,任何人如非法剥夺租客对处所的占用,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租约通常都会包含一项条款,容许业主在租客没有缴付租金的情况下,重新进入物业。如果业主确定租客在空置状态下(或者只留下了非贵重物品的状态下)在合理长的时间内弃置并放弃了物业,法律可能会承认业主有权将租赁视为已终止,并且有权在不诉诸法庭(即自助)的情况下,平静地重新进入物业。对于香港的一些业主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方便而便宜的方法,针对潜逃租客收回管有权。
不过,若业主纯粹倚赖此方法,而自行(没有获得法庭批准下)重新进入物业,一般来说其实并非明智之举。总是存在租客可能在几个月后出现,宣称业主不当地重新进入物业或挪用其遗留于该物业内的贵重物品的风险。
因此,即使业主肯定租客已弃置有关物业,仍应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藉法庭执达主任的帮助去收回有关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