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获条例豁除的租赁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附表6指明的租赁获豁除而不属租赁规管的适用范围,有关租赁包括:
- 租赁的业主是雇主,而租客是按照其受雇条款及条件管有处所的雇员,且该等条款及条件规定,租客在不再受雇时须搬离该处所;
- 符合以下说明的租赁:
- 属在香港房屋协会的「未补价资助出售房屋—出租计划」下的处所的租赁。
- 从以下机构取得而持有的租赁:
- 政府;
- 香港房屋委员会;
- 香港房屋协会;
-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或
- 市区重建局(或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
- 从社会服务机构取得而持有的租赁。
- 在法例生效日(即2022年1月22日)已于该处所存在的固定租期租赁;
如有关租赁出租的处所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就不受条例第IVA部所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