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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租赁按金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IVA部订明规管租赁按金的金额上限及付还条款。

 

金额上限

 

即使租赁有任何规定,租客应缴付的租金按金,不得超过在租赁下的2个月租金。如租赁的规定要求租客缴付超过2个月租金作为租金按金,该规定须视为要求租客只须缴付相等于2个月租金的租金按金。

 

退还条款

 

如租客已清缴根据有关规管租赁应向业主缴付而仍未付的款项,在该租期届满时或该租赁提前终止时,向业主交回有关分间单位,业主须在收回处所后7日届满或之前,把租赁按金免息退回予租客。

 

否则,业主可在租客清缴应缴付而仍未付的款项后的7日届满前,退回租赁按金予租客。

 

在紧接次期租赁的首期租赁完结,而租客已清缴根据租赁应缴付的款项的情况下,业主亦须在不迟于首期租期届满前,退回租赁按金予租客。

 

业主可从租金按金中扣除任何欠租款额,或从该按金中扣除任何因租客违反租赁而导致业主蒙受的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