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之簡介
一般來說,勞工處的使命為:
- 改善人力資源的運用 ─ 提供一系列的就業服務,以配合勞動市場的各種轉變和需要;
- 促進職業安全與健康 ─ 透過立法、教育和推廣的工作,確保在職人士的安全與健康得到保障;
- 促進和諧的勞資關係 ─ 推廣良好的僱傭守則和協助解決勞資糾紛;以及
- 改善和保障僱員的權益 ─ 本著持平的態度來照顧各方面的權益。
勞工處主要有關僱傭法律問題的分科如下:
1)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下稱仲裁處)是根據《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453章)而成立。仲裁處主要以快捷簡單和廉宜的方式仲裁小額僱傭申索。未能透過調解服務順利解決的申索可轉介仲裁處仲裁。
- 仲裁處獲授權審理申索人不超過10名,而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額不超過 15,000 元的僱傭申索。如申索案件超逾仲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轉由司法機構轄下的勞資審裁處審理。
- 小額薪酬申索的聆訊是公開進行的,訴訟雙方均不得聘請律師。仲裁官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如對仲裁官的裁決不滿,可申請覆核。他們也可就法律觀點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反對仲裁官的判決。
2) 勞資關係科
勞資關係科負責維繫非政府機構內和諧的勞資關係,該科的主要工作包括:
- 就僱傭條件和《僱傭條例》規定的權利和責任,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櫃位諮詢服務。
- 向僱主和僱員提供自願性的調解服務,協助解決勞資糾紛及聲請。
3) 僱傭申索調查科
僱傭申索調查科負責就一些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複雜個案進行深入的調查,並對違法者迅速地採取檢控行動。
4) 僱員補償科
僱員補償科
- 協助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或在工作意外中喪生的僱員的家庭成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 協助肺塵埃沉病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根據《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360章)的規定獲得補償,或根據肺塵埃沉病特惠金計劃領取特惠金;以及
- 宣傳、檢討和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的條文。
5) 薪酬保障科
薪酬保障科
- 協助因僱主無力償債而遭拖欠工資、代通知金或遣散費的僱員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下稱基金)申請特惠款項。
- 處理及審核基金接獲的申請。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包括僱員在服務的最後一天之前4個月內,已為僱主服務而未獲支付的工資,以及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應享有但遭拖欠的代通知金或 / 和遣散費。有關《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簡介》的進一步資料,請參考勞工處的網站。
6) 勞工視察科
勞工視察科
- 擔任視察工作,以執行下列法例:
- 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事宜的《僱用兒童規例》;
- 規管在工業界僱用青年事宜的《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 強制僱主持有僱員工傷補償保險單的《僱員補償條例》第 IV 部;及
- 禁止在香港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 IVB 部;
- 巡視各工業及非工業機構,確保僱主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給予僱員法定權益,包括產假、休息日、疾病津貼、法定假日及年假,並且保存條例所規定的紀錄;以及執行工資條款,確保僱員獲依時支付工資;及
- 巡視輸入勞工的工作及住宿地點,確保根據補充勞工計劃來港工作的人士享有法例及合約所規定的權益。
7) 職工會登記局
職工會登記局負責執行《職工會條例》(香港法例第332章)及《職工會登記規例》。該條例及規例就職工會的登記和規管訂定條文。職工會登記局的宗旨,是協助達成健全的職工會管理、鼓勵負責任的職工會制度和保障職工會會員的利益。
8) 職業安全服務
職業安全主任提供各項職業安全服務。他們的工作範圍如下:
- 透過視察工作場所,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以及該等條例的附屬規例,以確保有關安全、健康和福利的各項規定得以遵從;及
- 調查意外,並就如何減少在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向僱主和僱員提供意見;
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健康中心備有一些有關職業安全的刊物,包括:
- 涉及職業安全法例的指引;
- 實務守則;
- 須注意的事項;
- 其他指引書刊 / 小冊子;
- 海報;及
- 電腦光碟。
有關勞工處下各個科的功能之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的官方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