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II. 在簽署租約之後,應該如何處理該等文件?

租約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如有關的租約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土地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28章)而應有的權益優先次序。有關註冊租約的詳情,請參閱相關問題 。

 

住宅用途物業的業主亦應在簽署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租約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