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摘要2:租客未按時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利息條款是可執行的 (Luvpa Ltd 訴 Honor City HK Pharmacy Ltd)
案例名稱:Luvpa Ltd 訴 Honor City HK Pharmacy Ltd [2021] 2 HKLRD 1326 (Lands Tribunal)
主題:租賃協議中對罰款條款的解釋方法及利息條款的可執行性
事實簡要
原告(業主)將四個商店單位出租給被告(租客)。
租賃協議明確規定,如果租客未按時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租客須向業主支付該款項到期日起至付款日期止,按每月2.5%的利率支付逾期款項的每日利息。
租客未支付租金、差餉和政府地租,業主申請收回商店的空置管有權,並根據上述利息條款要求支付至交付商店的空置管有權之日止的中間收益、訴訟費和每月2.5%的利息。
爭議事項
主要爭議事項是租客是否應向業主支付每月2.5%的利息。
法庭的判決與討論
如果租賃協議中的條款在違約時規定支付的金額似乎超過法院會批准的賠償金額,但如果該條款在商業上是合理的,且其主要目的不是阻止違約,則可能不被視為罰款。
這些規定是否在商業上是合理的,以及它們的金額或效果是否過高或不合理,應取決於有關合約達成的情況的證據,以及有關標準市場利率的證據,後者是最重要的證據。
該案並非違約時利率增加的情況。由於業主的申索是基於合約權利,業主有權獲得該利息。
法院裁定租賃協議中的2.5%條款是可執行的,以及批准原告對被告的利息申索。
要點
根據普通法,簽署了一份知道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的一方,通常會被認為已閱讀了其條款並受其約束。
然而,當租賃協議包含一個規定支付利息的條款時,協議雙方最好謹慎地就其會否會被視為罰款尋求法律意見,例如該金額是否超過法院會批准的賠償金額、在商業上是否合理,以及其主要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