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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攤租金

分攤租金的議題有可能在以下情況出現:

(1)      當相關租約在租期期間中斷;或

(2)      當出租物業的擁有權有所變更。

 

根據香港法例第18章《分攤條例》第 3 條,除了預先繳付的租金外,租金收入逐日累算並據此按時間長短可予分攤。

 

當租約生效期間物業的業權有所變更時,要繳付的租金在正常情況下分別由舊業主和新業主按比例攤分。實務上,舊業主一般會收取整個月的租金,再在物業成交時與新業主攤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