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舊業主跟租客簽訂的租約中包含續租權條款。租客打算行使該續租權,但新業主拒絕。新業主有權這樣做嗎?
這取決於該續租權有否在土地註冊處妥為註冊。
書面租約中所含的續租權是根據根據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第3(1) 條在土地註冊處可予註冊的土地權益,不論該租約的租期是否超過3年。
可予註冊但未註冊的文書對就同一物業付出有值代價的任何其後真誠買方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均絕對無效,無論買家是否知悉該續租權。
故此,如果含有該續租權的書面租約未在土地註冊處妥為註冊,則對付出有值代價的其後真誠買家沒有約束力。
相反,若該租約已被註冊,續租權便享有優先次序,如果租客選擇行駛續租權,新業主就不可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