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對於未能繳交全部或部分租金的租客,租約有時可能包含一項明訂條款,使業主有權在租客不繳交或延遲繳交租金的情況下終止(或「沒收」)租約。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及126條,法律隱含一項權利,若租客在到期日十五天內未繳交租金,業主可沒收/終止租賃。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在終止/沒收租約後,業主可以向法庭(或土地審裁處)申請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 如果租客不反對此申請,命令通常會批出。
不過,租期內第一次拖欠租金的租客可以申請寬限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通常會給予租客支付全部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的機會,而租客必須於申請聆訊時或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批出後一段特定的時間內繳交。這通常被稱為「對因欠交租金而藉訴訟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受《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管限。
如果「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批給租客和他確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所有欠租和業主的法律費用,租約將在租客遵守時「復活」 並視為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猶如之前沒有欠租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可能違反了業主的意願,租約將會「復活」。
必須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內向法庭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為當然權利。如果一再發生欠租情況,除非違約租客有正當理由,否則法庭將拒絕給予任何濟助。